你該知道的住屋權利:仲介告知近3個月成交行情

張建鳴, 莊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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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阿珠因為結婚,於是打算出售現有住了10年的小房字,但因為自己工作很忙,沒時間多加打聽,便委託仲介出售,仲介信口開河說這間小套房市價約600萬元,要求阿珠以銷售價650萬元出售,阿珠跟仲介簽訂了委託出售契約後,過沒3天,仲介便說有人願意以620萬元購買,便匆匆簽訂了買賣契約,事後才知道,原來那間房子市價竟然有800萬元。

2.癥結點:仲介業者通常把招攬業務過程中,最好的物件稱為apple,這種apple通常仲介馬上會通知自己熟識的投資客購入,不會流到一般購屋者手中,而apple案件怎麼來?要不就是屋主自己缺錢急售!要不就是屋主低估了房屋的價值,現在已經都有實價登錄查詢了,讀者可以自己上網查詢周邊房價,影響房價的通常因素不外乎地點、面積、屋齡、樓層、管理…等,由此大概就可以推估你的房價,但若讀者沒時間去查詢,仲介業者依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範本第7條第2款的約定「受託人於簽約前,應據實提供該公司(或商號)近三個月之成交行情,供委託人訂定售價之參考;如有隱匿不實,應負賠償責任。」的規定,仍有告知最近三個月成交行情的義務。

3. 法院案例分享:

(1)違反此規定,只能請求損害賠償,不得作為拒絕簽約之理由:
案例: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37號被告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被訴損害賠償事件:
「消保會公佈之「範本」雖規定房屋仲介業者於簽約前應提供該公司近三個月之成交行情供委託人訂定售價之參考,並製作不動產說明書給委託人簽名確認,系爭銷售契約第七條、第九條亦為相同約定,惟違反上開規定或約定,僅係委託人(如上訴人)如因而受有損害,得請求受任人(如被上訴人)賠償之問題(參見範本第七條第二項、第四項、系爭銷售契約第九條),尚非上訴人得據以拒絕與買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之正當理由。」

(2) 如賣方對鄰近不動產行情已有瞭解,不能主張損害賠償:
案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96號原告松林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

被告簽立系爭契約時,就系爭房地鄰近不動產成交行情已有瞭解,並約定最初出售價格為2,680萬元,縱使原告未提供近3個月同路段、同性質之成交行情供參考,被告亦不致受有誤導。
(3)如售價為賣方自行決定,則仲介業者無須再提供近三個月成交行情:

案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488號返還定金事件:

「又本件上訴人甲○○既已特定價格委託被上訴人政邑公司銷售,並無再由政邑公司提供近3個月成交行情供甲○○訂定售價參考必要。」

4. 提醒:讀者在售屋之前,可以多方打聽意見,除了自己上網搜尋實價登 錄外,可以請仲介業者提供最近三個月成交行情後,再決定價格。千萬不要在沒有依據的情形下,只是用道聽途說的方式,就把自己的房子便宜賣掉了。@

摘自 《你該知道的住屋權利》商周出版社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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