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06月18日訊】控 告 狀
控告人:陶加順,男,漢族,1949年3月25日出生,住安微安慶市樅陽縣,藕山村合心組16號,身份證號碼342823194903254615,手機號13865165917
被告人:安微省樅陽縣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曹金海,系該局局長
控告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安微省樅陽縣公安局,樅公《藕山》決字(2012)笫112號及(2012)第447號(2012)
第519號(2014) 第161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2、依法賠償由被告人的違法行為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並恢復名譽。
事實與理由
自2012年3月6日我被被告違法實施行政拘留十五日以後,被告公然繼續濫用公權對我進行四次行政拘留!因我舉報樅陽縣假藕粉事件(樅陽縣質量技術監督局2011年7月6日下達了處罰決定書,中央電視台和省市媒體均有報導)並揭露村鎮幹部的腐敗貪污,腐敗官員相互聯手對我實施打擊報復。造成經濟損失180餘萬元,家破人殘。我在安徽省、安慶市不能解決問題的情況下到北京正常上訪。卻遭遇圍追堵截,被非法拘留達四次之多,罪名全都是「莫須有」。
第一次行政拘留
樅陽縣藕粉廠股東、村長唐愛民在2011年藕粉廠受到處罰後,不顧我與村裡1994年起簽訂的承包合同,(每三年順延)的歷史事實,2012年3月6日在鎮政府舉行招標會,將我承包的土地公開招標。巢山村和我一樣承包的十多個戶合同到期,都繼簽,既不提高承包費,也不對外招標,為甚麼單單我承包的圩要提高承包費要對外招標?不准我繼續承包的陰謀詭計昭然若揭。
我與村裡承包合同第六條:「我的房屋和樹木協商作價處理,或由縣物價部門評估處理後交付給甲方」,賬不給我算清,還要強行招標,這就是搶我合法財產高價賣給別人,這樣的招標會難道是合法的嗎?中國的法律在哪裏?我要求將我近20年圩內128萬元財產和復墾資金算給我,否則召開招標會就是非法的,必然會引起混亂,我同時向縣鎮市各級反應情況,無人理睬。
2012年3月6日在鎮政府招標會上我家有五人去現場,村、鎮朱文帶領張高生黑勢力打手十餘人。我到主席台上拿著話筒說:要求村、鎮先算清我圩內128萬元的財產,再招標。全村十多戶合同到期從不招標,單獨我一家搞招標欺人太甚。並沒有打鬧。(我有錄像為證,當場還有跟蹤報導的記者在場,第二天縣裡派行政幹部去安慶報社不准報導。)
縣防暴大隊來幾十人將我帶離會場到縣公安局吃午飯;村鎮招標成功,搶奪去我20年幸苦的合法財產128萬元成功!傍晚才決定:陶家順嚴重擾亂政府招標會議秩序,拘留15天;我女兒拘留5天。在拘留所我高血壓,冠心病發著,不准我醫治,滿15天出拘留所,家人急送安慶市立醫院住院搶救醫藥費壹萬餘元。
依據農村承包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責任)利用職權干涉了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失賠償等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笫五十五條違約規定無效 即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願的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方強制的旡效,笫五十四條(發包方侵權責任………最高法第七條規定……)等。
根據以上法律條款藕山鎮單就我承包的土地召開招標會本身就是違法的。違法了還不讓老百姓講話,講了話就要抓起來這是哪一家的法律?據此要求撤銷樅公(藕山)決字(2012) 笫11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賠償,恢復名譽。
第二次拘留
2012年3月6號拘留後被逼上了北京上訪道路,10月1號國慶節我在天安門城樓照相,下樓到廣場玩,順便問警察同志最高檢在哪裏?他講在哪。轉身他問我可是上訪的?我說是,他要我拿材料給他看,我說沒帶,兩人談得很投機,另一位警察問我可想解決題,要想解決問題,到你們省駐京辦,有人接待給你上報,當時我要他帶我送上車,車上人找我要材料,我一張都沒有,只口講當地政府打擊報復8個字,以後到久敬莊,是省駐京辦王主任接我到她那裏,甚麼訓誡書都沒有給我,到了駐京辦,我問陳主任我在天安門玩材料甚麼都沒算非訪嗎?二位領導齊聲說你確實是去玩,材料都沒帶一張怎麼能算非訪呢?在駐京辦住了幾天,送我回家的路上,陳主任和王主任還說「我們保證你這一次不算非訪,你放心。」可是樅陽縣公安局卻拘留我十天,哪條法律規定我不能在天安門玩?依照(公安機關督察條例)之笫一條,笫二條,第四條,笫五條,笫六條等規定懇請給予督察!同時要求依法撤銷樅公(藕山)決字(2012)447號行政處罰決書,還我人權,還我自由。
第三次拘留
2013年11月2日我到省駐京辦問王主任和陳主任關於我被拘留的事情。藕山鎮張付書記在駐京辦和我見了面,他要我回家,我知道他帶了24個人搶走了我30畝魚塘的魚,氣得我當場發病,王主任開車帶我去醫院買藥,檢查醫生對王主任說這位老人有冠心病,心臟很不好,要住院治療,當即王主任做我思想工作,這種病在這入院就要5一7萬元才能入院,我作不了主,要送我回家住院治療,我不能給王主任為難,同意回樅陽縣看病,11月8號送到了樅陽縣公安局,王主任將病情對公安局說明了之後開車回北京,而樅陽公安局又是將我送押拘留所。捏造誣陷11月7號是藕山鎮政府工作人員在北京市區發現陶加順其隨身攜帶上訪材料準備在十八大召開之際非法上訪,藕山鎮政府工作人員將陶加順帶回,見樅公(藕山)決字(2012) 第519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為證,真相可向省駐京辦王主任和陳主任調查,公然以猜測定我準備十八非法上訪? 拘留我十天,是法嗎?
第四次拘留
2014年3月3日,縣、鎮兩級政府將我在青雲店公交車站抓回,押送到樅陽縣公安局,又送進了縣拘留所。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是這樣寫的「2014年3月3日早上,陶家順在北京市大興區公交車站準備去最高人民檢察院上訪時被藕山鎮截訪人員發現並帶回樅陽縣。」到檢察院去上訪竟然是行政拘留的理由!該決定書依照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笫二十三條第一款笫二項之規定,即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試問我在公交車站侯車,擾亂哪裏公共場所秩序?十八大期間上訪不合法嗎?那麼最高檢察院十八大期間為甚麼還要接待上訪的群眾呢?我要求撤銷樅公(藕山)行罰決字(2014)笫16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法賠償,恢復名譽。
上述的四次非法行政拘留均屬違反行政法,控告人和家人及村民群眾都感到匪夷所思,作為一名年邁的農民,為了國家興旺共產黨的生成,正當舉報撿舉揭發地方腐敗官員違法亂紀,一名種田大戶問題得不到解決反遭到打擊報復,居能招來牢獄之災多次被拘留,在監獄病重得不到赦免。共產黨在哪裏、中國的法律在哪裏、中國公民享受的公平公證在哪裏?
我滿杯對正義的信念再次控告,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再審。並撤銷樅陽縣公安局對我非法拘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恢復我的名譽,賠償我的經濟損失。
此致!
控告人:陶加順
聯繫電話:13865165917
2014年5月1日
(責任編輯:魏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