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居屋租賃12誤區 租客房東皆大歡喜(三)

文:崇德慧、鑫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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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9月21日訊】誤解之七,租客:我租住的公寓其他各方面條件都不錯,美中不足就是有臭蟲,並且浴缸的水龍頭從搬進來那天就一直漏水,無論怎麼用力都關不住。很多次我都想告訴房東這些問題,但又不想太麻煩人家……

答案:租客有維護物業的責任。如果需要維修,應立即通知房東。如果因為拖延而使問題變得更糟糕,租客可能要承擔責任。

關於維修:

房東在物業維護方面的責任:暖氣、管道、電力、門鎖、牆壁、地板、天花板、防火通道、對講系統、電梯、臭蟲(Bed bugs);
  
租客在物業維護方面的責任和權力:
   如果需要維修,應立即通知房東(如果因拖延而使問題變得更糟糕,租客可能要承擔責任);必要時,可將問題記錄下來(形成書面文字),並取得證人及拍照為證;如有必須進行的維修因房東的拖延而遙遙無期,租客有權申請糾紛調解。

租客如何要求房東維修:

   首先,以書面形式向房東說明:住址(加註:有部分房東不止擁有一個物業);什麼地方需要維修;希望何時竣工(具體日期);寫信當天的日期;寫信人簽名。
   不妨了解清楚什麼時候應申請糾紛調解。

當租客遭遇緊急維修狀況:

  緊急情況:例如,管道嚴重洩漏,自來水管或污水管受損或堵塞,電力系統故障,在出租單位內天花漏水、門鎖損壞、喉管或基本暖氣系統受損或堵塞等;
法例規定房東必須將緊急情況聯絡人的姓名和電話號碼張貼在出租建築物裡顯眼的地方;

只有在以下情況租客可支付維修費(要合理),然後憑收據向房東要回費用:1,通知了緊急聯絡人,但房東在合理時間內仍未做任何維修;2,嘗試兩次都不能聯絡到緊急情況聯絡人;維修前最好先致電不同維修公司取得維修費用估價,然後僱傭收費最低的合資格工匠,並且先跟住宅租務處(RTB)打個招呼。

因維修未做妥而搬遷:

如果租客因房東未做妥維修、不悅而搬遷,仍應給予房東恰當的通知,否則有可能交下一個月的租及房東再出租的費用(若提前解約可能要賠更多錢);不過在嚴重情況下,租客可以給予短時間通知就搬遷,因為房東違反了租屋合同(協議)裡的基要條款,但必須先給予房東書面通知,指出其違反合同之處,同時必須給予對方補救機會。如果房東沒有正視問題,租客可以終止租約(參見《住宅租賃法案》RTA的Sections 45(3)和52),並做好心理準備要說服糾紛調解官,這種租屋狀況無法再繼續租住下去(詳情請致電住宅租務處RTB諮詢;有關糾紛調解簡介請見下文)

關於住宅租務處(RTB):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簡稱RTB,是協助解決房東與租客之間問題的政府辦事機構,其工作人員會為房東與租客提供有關法律信息,幫助解釋相關法律,並可在某些情況下致電房東與租客,也會在房東與租客不能獨立解決糾紛時進行糾紛調解聆訊(dispute resolution hearings)。在RTB的網站www.rto.gov.bc.ca上,有多語種法律信息供瀏覽(RTB聯繫信息附於文後)。

誤解之八,租客:法例規定租客有享受安靜不被打擾的權利。如果房東或管理人員在沒有發出恰當書面通知的前提下,想要強行進入租屋,並向租客叫嚷,租客應該依法據理力爭。

答案:不正確!這種情形下,如果租客感到不安並且確定對方沒有充分的理由進入,就不要讓其進入;若對方強行進入,則立即報警;若對方叫嚷,應馬上中止交談,並且隨後發信給對方做溝通。千萬不要讓自己捲入與房東或管理人員的口頭衝突當中。

關於房東進入出租單位的限制:

   最少提前24小時向租客發出書面通知(須註明進入的日期、時間、原因);
   上午8:00至晚上9:00之間;
   註:當發生火災、水災、嚴重漏水等緊急情況時,房東為保護生命或財產必須進入出租單位時,則不受以上時間限制。

法例關於租客享受安靜不被打擾的權利:

   合理的隱私;
   獨家使用的空間;
   免受不合理的干擾(過量的噪音等);
   免受房東過度的干擾;
   若想取得因失去安靜環境享有權的補償,可在租住期間或搬出後的兩年內,申請在住宅租務處(RTB)進行糾紛調解,並申請賠償。
  注意:租客不能因為與房東或其他租客有問題而停止支付房租,應致電住在租務處申請糾紛調解(可記下諮詢官的姓名、以及談話的日期和時間)。

關於糾紛調解:

  糾紛調解(Dispute Resolution)聽證會:調解租客和房東之間糾紛的正式聽證會,猶如租客與房東的「法庭」, 聽證會通常在電話上進行,租客和房東需要雙方向BC政府僱用的糾紛調解官講述各自的故事並提供證據(信件、證人、收據等「證據」,而不是指控);
  糾紛調解官(Dispute Resolution Officer,簡稱DRO)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作出裁決;
  申請費$50加元(低收入申請人可豁免),如獲勝可獲得償還;
  金錢賠償指令(Monetary Order),使用住宅租務處(RTB)網站上的表格,http://www.rto.gov.bc.ca/content/formsfees/default.aspx#resolution;
  損壞賠償(Claims for damages):獲得這種金錢補償的準則是相當高的;

誤解之九,租客:12個月最多不過一次的加租,其限額標準(最高百分比)由政府辦事機構住宅租務處制訂,對於高於規定標準幅度的加租要求均可以置之不理。

答案:不正確!法例規定基於特殊理由,房東可以向住宅租務處(RTB)申請頒令高於當年規定限額標準的加租(除非租客書面同意房東這種高於規定幅度的加租),這些理由詳見於Residential Tenancy Regulation《住宅租屋條例》Section 23(註:該條例不同於《住宅租賃法案》Residential Tenancy Act);房東須繳交$200申請費,另外每個額外出租單位要交$5,還須向糾紛調解官證明高於規定標準幅度的加租是合理的,而糾紛調解官可能會:1,拒絕房東的申請或減低其要求加租的金額;2,在一段時期內分期實行大額度的加租;3,下令房東遵從指令規定的某些條件。

關於年度加租限額:

   每12個月只能加一次;
   租住的第一年不得加租;
   房東決定加租後,須向租客提供3個月的書面通知(使用住宅租務處批准的表格);

每年的加租限額標準(最高百分比)受通貨膨脹率影響:該限額標準由住宅租務處制訂(查詢網址:www.rto.gov.bc.ca),計算公式=當年通貨膨脹率+2%;2014年及過往幾年,住宅租務處制訂的卑詩省加租限額是:
  2014年: 2.2%
  2013年:3.8%
  2012年: 4.3%
  2011年: 2.3%
  2010年: 3.2% ◇

責任編輯: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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