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了還來:貪官立功量刑可從1跨到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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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10月16日訊】這兩天一連判了幾隻老虎,每人的髒款都是幾千萬,都判了有期徒刑。有網友寫微博說,四川省原副書記李春城涉案髒款4000萬元,判刑13年,每年300萬。從自己卡上莫名多出來的錢取17.5萬的襄汾縣人許霆,卻被廣東高院判了無期,一年算多少錢?李春城的結果自然有重大立功表現。按常規的量刑,5000元可以立案,1萬元判刑一年。這位老虎需要有怎樣大的立功表現,才能從1萬一年降至300萬一年?這可是300倍!其實,中國的法律就是這個樣子,法官量刑的彈性就有1到300的巨大差距,判決簡直起伏在天與地之間。

對這 些人判決的報導,至今沒有聽說抗拒從嚴的,反正再大的案,再的多髒款,給國家造成再大的損失,都沒有死刑的,最高的是死緩。判不判死刑我沒有多少意見,只 要不讓這些習慣批文件的人輕易變成發明家,立功不斷,減刑不斷,我就認為罪犯受到了懲處,正義得到了伸張。盼望著鐵窗外的自由空氣呆上10多年,對這些殘燭之年的人,夠摧殘的了——他們超過大半生的日子都很風光,出行前呼後擁,吃的,玩的,金錢和美女,還有什麼他們沒有見過、摸過、嘗過?這樣的人失去自由後的失落,是天與地的差距。所以,雖然他們關在比一般罪犯條件好幾十倍的牢房裡,痛苦程度卻大得多

讓我有意見的是,判刑時這些人都有重大立功表現,但這樣的重大立功無非是:「能如實交代辦案人員未掌握的案情」,「能主動積極地退還全部髒款」。根據這樣的重大立功,便由1萬元一年的量刑,降低到300萬一年,降幅如此巨大!那些搞小偷小摸的,如果也主動退還全部髒款,也能交待公安不知道的幾起偷盜,是不是可以從三年量刑改為當庭釋放?畢竟小偷小摸的數額相比4000萬少得太多太多。我對李春城的重大立功表現的理解是,這麼高的官表現如此積極、配合,退還的髒款很多,有4000萬 之巨,法官幾輩子的正常收入都沒有這麼多。不過,能全部退還髒款的說法,鬼也不會相信,而法官是假裝相信的。

這些人花天酒地的生活,用在女人身上的錢,沒 有大量消耗這些髒款?能全部退還這麼多的錢,意味著他們的正常收入也能支撐住腐朽的生活開支,所以,退款時才能快速拿得出這麼多錢來。當然,不嫖不賭,把 錢放在家裡發霉的人也有,但是僅靠正常工資,官員老婆脖子掛的,手腕上戴的,有可能是昂貴的奢侈品嗎?加上住大房子,坐好車子,孩子留學,或者做裸官,中國的省部級官員,不花一點髒錢,用工資能保證過這樣的日子嗎?我想,湖南那位熱愛夜生活,每天喝一瓶茅台的廳官陳四海,肯定也能全部退還髒款。明知不可能全部退還髒款,卻將此作為重大立功表現,這就是中國法律的特色。當然,也有違反家屬不准做生意的官,這樣的官能退還全部髒款,但可以用家屬經商賺來的錢賠髒款,等於可以用違紀賺來的錢退髒,領導家屬不得經商的規定,不就成了一紙屁文了嗎?

再說,吐出多少錢,等於犯了多大的罪,再加上給國家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實際的罪應該更大,那位從取款機上拿錢的許霆給國家造成什麼損失?退出自己腐敗犯罪的錢,最多只能從積極認罪的角度從寬處理,但從寬的幅度不能達到重大立功的程度,否則,不管貪了多少錢,都可以通過退錢獲得重大立功,不是太便宜貪官了嗎?他們的陞遷之路就是腐敗之路,忘記了無法交代的事很多,估計著自己家有的錢,少承認一點,自然能全部退款。至於主動交代辦案人員未掌握的案情,這種主 動交代的表現,很多其它類型的罪犯也有這樣的表現,這些人算重大立功嗎?是不是非官員,或者非高官,就沒有這樣的「待遇」?這個重大立功表現用在高官的身 上太平常了,已經成了他們的保護層,這對其他罪犯公平嗎?你們不要可笑地以為,這些頭腦好用的官覺悟高一些,見到辦案人員比其他罪犯老實得多?不過,能供 出其他犯罪的人,這倒是有立大功的可能。但是,這些人除了說出跟他的髒款有關的人,他還能供出什麼人?他有可能知道與自己的案件無關的貪官嗎?他知道的就 是,官都在貪,但人家何時何地貪,無法說得具體。供出與自己的罪有關的人,只能說是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算得上立大功嗎?

反正,這些人有怎麼樣的重大立功,我們是無法詳細瞭解的。1萬與300萬相距遙遠,但我們的法律給了法官這樣的權力。中國的法律對涉案資金的描述是:「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10萬和1億都屬於數額特別巨大,都在一個量刑條款裡。比如,我國的法律規定,貪污在十萬元以上的,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也就是中國法官的權力可以將貪污10萬和貪污1億的人判成一個樣。所以,這個重大立功表現可以被濫用,沒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往往也是法官喜怒之間的事,他們完全有條件將貪污1億的量刑為10年多一點,貪污10萬 的人搞一個無期,而且毫無風險,因為法律的規定本來就有這麼大的空間讓法官「自由決斷」。

現在反腐強烈一些,司法部門的人膽量小一些,平時就不同了,前些 日子為什麼有這麼多官員罪犯重新收監,不就是他們手中的權力膽子太大嗎?什麼保外就醫,立功快速判刑,是他們常用的手段,有人甚至一天牢房都不用住。現在 我明白了,外國的法律可以判幾百年,就是想讓法官好算賬,好量刑。法律的精神就是公平、合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中國的法律憑法官主觀判決的可能性更 大,實現公平更難一些,做手腳更容易一些,甚至在風聲不緊的時候可以毫無風險地輕判或重判。法律條款裡到處是1到300的彈性差距,法官可以盡情地在這麼大的空間裡,表現自己權力的重要性。

有人 會說,檢察院不是吃素的。檢察院確實會給出量刑建議,但在中國的體制下,你相信兩院的關係是監督還是合作?我認為更多的是合作愉快,兩院互相利用,互相打 招呼關照自己的人,這種情況不會少有,不然怎麼會出現最高院副檢察長和最高院副院長落馬呢?就算兩院沒有見不人的事,他們有著密切合作的關係也是自然的, 這樣的體制一定會形成這樣的關係,監督就不用談了。這些腐敗高官雖然在異地審判,但他們能做這麼大的官,未落馬前都有很大的關係網,落馬後總有一些關係網 是可以用的,可以輻射到審判地的,叫法官和檢察官給一個重大立功不是難事。而這些人能做這麼大的官,本來就神通廣大。而且,貪官的家屬也會充分利用律師的優勢。中國的律師不跟法官打成一片,總跟法官較量,在我們這個法官權力如此遊刃有餘的國家,律師會有好日子過嗎?可憐的罪犯常常被律師忽悠,比如,律師對當事人說:你還是上訴吧,二審應該會好一些。其實,這是他跟法院達成的協議,於是二審從5年降到4年,反正法官的權力彈性很大。可很多普通犯罪的家景並不好,根本值不得為減刑1年花這麼多錢。這樣的事在中國是常有的。(原標題:貪官立功何等重大量刑可從1跨到300? 有刪節)

--轉自作者博客

責任編輯:南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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