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對拒絕參加北京律協憲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選舉的聲明

聲明人:張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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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11月02日訊】本人作為第十屆北京市律師協會憲法專業委員會的委員,於2015年11月1日下午3時,按照律協規定時間出席了本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選舉會議。會議由趙曾副會長主持,張衛華監事長及本專業委員會近20名委員出席。

會議開始後,趙曾海副會長首先介紹了選舉規則,之後分別由律協確定的主任候選人田燕剛(北京律協監事)、副主任候選人韓映輝(北京律協女律師聯誼會秘書長、西城律協副會長)發表了演講,另一主任候選人董剛(北京律協理事、北京律協青工委主任、海淀律協副會長)因故缺席。但是,另有三名按照律協規定程序已經自薦主任、副主任的委員未能成為候選人。此三名自薦委員均為第八、九、十屆北京律協憲法專業委員會連續三屆委員,其中張鵬律師連續擔任兩屆憲法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曾被律協評為優秀委員;梁小軍、楊航遠律師為長期代理維權、公益案件的資深律師,多年來積極參加憲法專業委員會各項活動。

現場,有部分委員對為何三位老委員未能成為候選人,而三位從未參加過憲法專業委員會的委員卻成為候選人提出質疑。還有委員對選舉是否符合差額選舉提出質疑。對此,趙曾海副會長及張衛華監事長進行了解釋,認為候選人產生過程是按照《第十屆北京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選舉辦法》的規定,經民主推薦,由會長會議提名的。但是,其並沒有解釋「民主推薦」的程序及不推薦的理由,以及只推薦2名主任侯選人和1名副主任候選人的理由。對此,包括本人在內的部分委員不能認同,並當場退出選舉會議,留在會場的委員不足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現本人聲明如下:

1. 不接受律協推薦產生的三名候選人

首先,律協所規定的「民主推選」是甚麼範圍內的民主?具體的規則和程序是甚麼?「會長會議提名」的程序是甚麼?認定自薦人符合候選人的標準是甚麼?由於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於違反正當程序原則確定的候選人,我不能接受。

其次,律協所提名的三名委員均是在律協有任職的律師,但是專業委員會的選舉應當以律師在本專業的業務水平、貢獻、聲望作為主要標準,而不是以在律協的職務大小作為標準。這三位候選人即非往屆憲法專業委員會的委員,也沒有在憲法、人權領域享有聲望或具有豐富經驗,本人因此也不能認同。

2. 譴責律協的暗箱操作行為

由於沒有公開、公正、公平的候選人推薦程序,我認為律協是在利用目前規則實施暗箱操作,控制憲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的選舉。這樣的行為不僅是對憲法專業委員會全體委員的侮辱,也是對民主、平等、公正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侮辱,應當予以譴責。

長期以來,憲法專業委員會的活動一直以來受到律協的限制。對委員會申請的活動內容、邀請的專家學者、參會人員的範圍都有嚴格要求。尤其是不允許委員會之外的律師參加或旁聽會議,使委員會活動的影響性、廣泛性大打折扣,嚴重損害了全體律協會員的權益。儘管如此,我們仍在重重困難中堅持前行,力圖使憲法專業委員會能在憲政、人權領域展現北京律師的風采和作用。但是今天的選舉,使我們對律協再次失望,由此可見律協對憲法專業委員會的限制更進一步,律協全體會員都應對此進行譴責。

3. 不接受選舉結果

首先,按照今年新修改的《第十屆北京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選舉辦法》,即使出席會議委員不足半數,仍可以進行選舉,也就是今天趙曾海副會長所說的即使只有一、二個人投票也可以選舉。對此,我認為,這樣的規定也嚴重違反了民主的基本原則,不具有正當性。

其次,由於董剛委員沒有出席會議,也沒有委託他人代為發表競選演講,主持人也沒有對其進行介紹,因此實際的主任候選人只有田燕剛律師一人,副主任候選人也只有韓映輝律師一人。這樣的情況違反了《第十屆北京市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選舉辦法》中要求主任、副主任實行差額選舉的規定。這也是大部分委員拒絕參加投票的原因。

所以,如果律協認定今天選舉的結果生效,我將不接受選舉結果。

4. 要求律協重新確定候選人並進行選舉

如上所述,對於今天違反民主原則、違反正當程序、違反律協規定、暗箱操作的憲法專業委員會的選舉,我認為是律協的瀆職行為,北京律協必須重新確定候選人並進行選舉,以使憲法專業委員會可以順利開展工作。

聲明人:張鵬

2015年11月1日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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