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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勞基法三讀 禁企業惡意減薪逼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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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11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為避免企業以故意調離工作地點、減少薪資、降低勞動條件等理由,迫使員工離職,立法院27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增訂雇主調動勞工不得違反之5項原則。

新版《勞基法》明訂,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的約定,並應符合企業經營所必須、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且對勞工的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能做對其不利的變更;調動後的工作應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若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以必要協助;須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利益。

另外,為防範企業間挖角競爭,企業常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員工離職後不得前往其他企業任職。過去勞動部考量員工就業權,增訂「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新版《勞基法》則將「競業條款」入法。◇

責任編輯: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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