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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劳基法三读 禁企业恶意减薪逼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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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11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北报导)为避免企业以故意调离工作地点、减少薪资、降低劳动条件等理由,迫使员工离职,立法院27日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修正案,增订雇主调动劳工不得违反之5项原则。

新版《劳基法》明订,雇主调动劳工工作不得违反劳动契约的约定,并应符合企业经营所必须、不得有不当动机及目的;且对劳工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不能做对其不利的变更;调动后的工作应为劳工体能及技术可胜任;若调动工作地点过远,雇主应给以必要协助;须考量劳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利益。

另外,为防范企业间挖角竞争,企业常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要求员工离职后不得前往其他企业任职。过去劳动部考量员工就业权,增订“劳资双方签订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参考原则”,新版《劳基法》则将“竞业条款”入法。◇

责任编辑: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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