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律師專欄】有犯罪記錄還可以入籍成為美國公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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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12月04日訊】小張在紐約上庭申請庇護和免驅逐時,法官批准了他的42B申請,即所謂的十年綠卡申請,關閉了他的庇護案子,並容許他獲得了綠卡。但是,生了三個孩子後,家裡負擔的確沉重。原來靠老老實實在餐館打工的想法已經無法解決他一家人的生存問題。在他正為一家人生計發愁時,一個朋友給他介紹快速掙錢的方法,其實就是盜用別人的信用卡來進行詐騙。靠這個方法他在短短的一個月就獲得五萬美金的收入,他正在洋洋得意時,一個早上剛起床,就被員警抓捕並送進監獄,判了五年。

魯同學12歲同父母一起移民美國後,由於語言障礙和父母經常在他面前大吵大鬧等原因,從小就喜歡在外面亂跑,和一些不求上進、不務正業的孩子們混在一起。19歲那年,他剛得到綠卡不久,有一次和外面的同夥們一起吸食和販賣毒品時被員警抓住,經搜查,發現他身上攜帶的毒品有五十多克。

陳小姐來到美國後,和公民結婚獲得綠卡,但有一次朋友托她代收移民局發出來的綠卡後,她謊稱丟失了綠卡,而轉身就把綠卡賣給了她的一個老鄉,最後被移民局察覺並抓捕。而王同學喜歡看黃色雜誌和錄影,有了女朋友後經常對她施暴,導致感情破裂而分手。2014年,鄰居還在上7年級的女孩偶爾過來找他玩,他竟然誘騙該女孩和他上床而被女孩家長發現並舉報,因此也被抓捕和判刑。

上面的這些綠卡持有者可以入籍成為美國公民嗎?美國移民法有規定,凡是犯有謀殺或重罪犯人永遠不容許入籍成為美國公民。也就是說,犯有謀殺或重罪的綠卡持有者,自動被拒絕入籍,而且還會被命令按時參加移民法庭的聽證會,接受移民法官的驅逐判決。什麼是謀殺就不解釋了。那麼,什麼算是重罪呢?注意,這個重罪只是美國移民法意義上的重罪,有些罪行在您所居住的州可能只是一個小小的行為不檢。這個區別是很大的。但是,罪行一定要是于1990年11月29日之後判定的才算。比如,強姦、性侵兒童、販毒、倒賣軍火、敲詐勒索、經營涉黃生意、兒童淫穢罪、一萬美元以上的詐騙罪、坐監刑期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任何暴力犯罪,以及偷盜或入室盜竊等等。拒捕也是重罪。酒駕,特別是故意或酒後開車狂奔也算重罪。此外,蛇頭、非法帶人入境也是重罪,除非帶進來的是您本人的配偶、孩子、或父母。即使非法帶進來的是您的爺爺奶奶、兄弟姐妹、叔叔阿姨、親朋好友、情人,這也算是重罪。有時,當事人在不知情時也可能犯下所謂的重罪而被永久拒絕入籍,比如和販毒分子親近並來往、倒買倒賣虛假的綠卡、或同未成年兒童性交(即依法推定為強姦)。

除了上面的這些自動而且永久拒絕入籍的罪行外,還有一些罪行可以推遲或者拖延您入籍的時間。比如,賣淫或組織賣淫、從事黃色生意、品德敗壞的罪行比如欺詐等,每次被判坐監都在180天以上,參與販毒活動,且不止一次,而且所涉重量在30克或以上,或者所犯罪行不止兩個,總共被判坐監時間在五年或以上者。還有主要收入來源是靠非法賭博,或因賭博被判刑兩次以上者。

根據以上內容試作分析、謹供參考。小張犯了詐騙,所涉金額達五萬美金,且被逮捕和判刑五年。這就犯了所涉金額在一萬美元以上的詐騙罪,屬於重罪,因此會自動被拒絕入籍。魯同學身上攜帶的毒品有五十多克,超過了規定的30克的下限,應該也是重罪,不得入籍。陳小姐倒賣綠卡並被察覺和抓捕,這也是重罪。而王同學誘騙未成年兒童並同其性交,且發生在2014年,這肯定是永久拒絕他入籍的重罪。根據這個分析,可見他們都是自動地、永久地被拒絕入籍。所以,綠卡難得,得到後務必珍惜、不可張狂,更不可肆無忌憚地違法。本文謹供參考,不作法律依據。謝謝。

【編者注】田方中律師出人意料的辦案通過率和勝訴記錄歸功於他的知識、素養、技能、經驗和責任心。他擁有極為豐富的全美各地上庭經驗,同時精通于撰寫各類上訴狀,為客戶爭取最大利益。田律師擁有美國法學博士學位、英美文學本科和碩士學位及電腦方面碩士學位,曾任大學英語教師。他為人熱情、責任感強,極具親和力。他視客戶如家人,把客戶的事當做自己的事,急客戶所急,憂客戶之所憂,樂客戶之所樂。如有疑問,請聯繫田律師樓。達拉斯:11333 North Central Expy, Suite 201, Dallas, TX 75243;電話:(972)-978-2961;傳真:(817)-977-6831。休斯頓:6161 Savoy Dr., Suite 400, Houston, TX 77036;電話:(713)-559-2078, (832)-789-1997。網站:www.tianlawoffice.com;電郵:alextianattorney@gmail.com。

責任編輯: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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