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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刪電影前映演政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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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2日報導】(中央社台北22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電影法部分條文,刪除電影院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映演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電影片、幻燈片規定。

現行條文規定,電影院應依規定,映演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電影片、幻燈片,否則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5日以上10日以下停業,情節重大者,撤銷許可。

不過,朝野立法委員認為條文不合時宜,看電影應純娛樂,不應有政令宣導目的,三讀修正通過刪除。

電影法從民國72年訂定至今,已超過30年,電影產業環境、時空背景與立法當時環境大不相同,雖有數度增修,但沒有大幅更動。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刪除部分不合時宜條文,包含電影事業人應具有高級中學以上學歷、電影片製作業在辦理公司登記前應申請中央機關許可,發給許可證、電影片發行業自登記日起,每滿一年應至少發行一部電影、電影從業人員不得有損害國家或電影事業的言行、電影片輸出與輸入應經審查許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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