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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删电影前映演政令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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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2日报导】(中央社台北22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电影法部分条文,删除电影院应依主管机关规定映演政令宣导及公共服务电影片、幻灯片规定。

现行条文规定,电影院应依规定,映演政令宣导及公共服务电影片、幻灯片,否则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处5日以上10日以下停业,情节重大者,撤销许可。

不过,朝野立法委员认为条文不合时宜,看电影应纯娱乐,不应有政令宣导目的,三读修正通过删除。

电影法从民国72年订定至今,已超过30年,电影产业环境、时空背景与立法当时环境大不相同,虽有数度增修,但没有大幅更动。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也删除部分不合时宜条文,包含电影事业人应具有高级中学以上学历、电影片制作业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应申请中央机关许可,发给许可证、电影片发行业自登记日起,每满一年应至少发行一部电影、电影从业人员不得有损害国家或电影事业的言行、电影片输出与输入应经审查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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