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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條例規定公告30天案 台大法官: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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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1日報導】(中央社台北31日電)嘉義市一名遭徵收的民眾想改領「抵價地」,卻因晚收到公函通知而逾期聲請。大法官今天認定土地徵收條例部分違憲,要求一年內沒有檢討修正,條文將失效。

嘉義市98年辦理湖子內區段徵收開發,公告8月3日到9月3日為止,但一位民眾在8月5日才收到公函,並於9月4日提出申請,要求政府補償他「抵價地」,但被市府已超過公告30日為由駁回。民眾經行政爭訟敗訴確定後,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指出,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是以「公告」起算,但實際上土地所有權人收到通知書(公函)的時間,一定是在公告日後,也因此這種申請期限的起算日,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應在1年內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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