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同居者一方去逝 房產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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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4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穆一然比利時報導)在比利時,同居的雙方某種程度上不能享受與結婚的夫妻相同的遺產繼承權,不過如果同居的一方不幸死亡,有幾種方式可以讓尚在世的同居另一方保留其共同購買的房子。

在比利時,同居雙方共同買房子非常普遍,房產的所有權自然也歸屬雙方所有。如果同居的一方不幸死亡,那麼屬於死者一方的那一部份房產將由其繼承者繼承。在某些情況下,尚在世的一方甚至會面臨出售房子的風險。

為甚麼會這樣?

在法律上註冊的法定同居者只能在某種程度上繼承彼此的財產,也就是說,尚在世的一方只能繼承房產的使用權,而不能成為房產所有者。死亡一方的繼承人享有餘下的繼承權。此外,如果死者在生前立有遺囑,表明自己一旦去逝,自己的同居者不能享有房屋的使用權,那麼尚在世的一方就沒有權利繼承房產的使用權。
如何解決此問題?

為了確保尚在世的一方能夠在另一方去世後仍然享有房產的使用權,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 立遺囑

同居雙方可以各自立一個生前遺囑,寫明如果其不幸死亡,屬於自己的房產部份將由在世的一方繼承。但是這樣的遺囑不是總能夠順利實施,有時會涉及到侵犯死者一方繼承者(比如其孩子)的法定權利。此外這樣的遺囑允許立囑人隨時更改,雙方都不能保證其中一方在立遺囑之後不會再去更改這個承諾。

2) 選擇一個「附加條款(accretion clause)」

同居雙方可以給遺囑加上一個「附加條款(accretion clause)」或是「人壽保險條款(Tontine clause)。如果一方死亡,他所擁有的房產將自動由尚在世的另一方繼承。這種方式的優點是,能確保尚在世的一方獲得死者一方的房產,避免死者的繼承人找麻煩。

這個附加條款不像遺囑那樣允許輕易修改,而且死者其他的繼承人不能以他們的繼承權為由來反對尚在世的一方擁有房產。

如果「附加條款(accretion clause)」生效,那麼尚在世的一方需要就其從另一方獲得的房產部份繳納遺產稅。在弗拉芒區需支付10%的遺產稅,而在布魯塞爾和瓦隆區則需要支付12.5%的遺產稅。

對於法定同居者,如果尚在世的一方不是通過附加條款的方式而是通過正常遺囑方式繼承了房產,其所需要繳納的遺產稅要比上述的低,這種情況下所繳納的遺產稅和結婚夫婦情況相同。

3) 選擇帶有選項的附加條款(a clause with option)

這種情況下尚在世的一方在另一方死亡時有多種選擇:他們可以選擇「附加條款」,也可以選擇按照死者遺囑上的遺願行事。在這種情況下,尚在世的一方就可以選擇對其經濟上最有利的方式。因為事件比較複雜,最好請律師幫忙處理。

責任編輯:歐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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