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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薪條款上路 台6月底前應修正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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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5月29日訊】(中央社台北29日電)去年公司法新增第235條之1加薪條款,規定章程明訂以當年度獲利狀況定額或比例分派員工酬勞。經濟部呼籲, 6月底前公司股東常會須完成章程修正,以免員工與股東權益受損。

為激勵員工士氣,以及協助企業留住人才,去年公司法新增第235條之1加薪條款,規定章程必須明訂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例分派員工酬勞,但還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由於上述法令並無過渡期,經濟部商業司表示,今年 6月底前公司股東常會務必完成章程修正增訂員工酬勞分配規定,以利進行 104年度員工酬勞與股東盈餘分配。

商業司指出,因發給員工的酬勞,屬於公司費用,公司若未依新法修正章程,員工將無法獲得酬勞分派,公司也無法計算出正確盈餘狀況,也就是說,公司也不得僅就股東為盈餘分派。

基於去年修正公司法第 235條時,也刪除員工分紅規定,商業司認為,公司舊章程有關員工分紅記載已與新法規定不合,自然不允許再依照舊章程辦理員工分紅。

根據商業司統計,目前已有近20萬家公司完成修正章程登記,而公司若僅申辦上述登記,免收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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