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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提高非法傾倒廢棄物致死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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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6月20日訊】(中央社台北20日電)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加非法傾倒廢棄物罰金,致人於死者,除相關刑責,最高可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罰金。

初審通過條文明訂,非法傾倒廢棄物如果致人於死者,除原有刑責,併科罰金由1500萬元增加為3000萬元;致重傷者,罰金從900萬元增加為2500萬元;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以下罰金。

另外,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等,初審通過條文除原有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從原本1000萬元提高為1500萬元。

過去罰則太輕,導致有賣場回收過期食品及肉品,賣給便當店及小吃店,初審通過條文提高違法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罰則,罰鍰從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到6000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初審通過條文新增,明訂依本法處罰鍰者,額度應依汙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處;裁罰標準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違法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裁處。

有關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權責問題,原本立法委員希望統一劃歸給環保署,但環保署說,現行人力及管理資源難以涵蓋原屬經濟部、科技部等部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建議可針對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如廢鐵、廢紙等,由環保署訂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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