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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法院:有家暴記錄者不得擁槍

2016-06-28 21:49 中港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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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6月28日訊】(美國之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了一個觸及美國民眾心中最突出問題的槍支管理的案子。最高法院拒絕放寬阻止那些受到家庭攻擊指控的人擁有槍支的聯邦限制條款。

星期一,聯邦最高法院以6比2的表決結果通過了這一裁決。這是要求加強槍支管制的人們在這個月佛羅裏達奧蘭多夜店發生嚴重槍擊案以來加倍努力所取得的一次勝利。

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這個案子是關於緬因州兩名男子的,他們襲擊自己的同伴,被定了輕度家暴罪。

聯邦法律規定,凡是被定過家暴罪的人都不允許擁有槍支。

但是,這兩名男子表示,他們不受這條禁令的限制,因為他們是臨時沖動之下才襲擊了他們的同伴,是所謂「危險」動作,而不屬於故意的,有計劃的行為。

最高法院駁回了他們的辯解。最高法院說,國會對「輕度暴力罪」所作的定義,並不包含例外條款。

由大法官卡根撰寫的多數法官意見說,「魯莽攻擊他人的人使用了武力,這與在知情或者故意情況下實施這類行為的人沒有區別。」

責任編輯:林詩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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