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史上最高環保處分 台化公司恐遭罰12億元

【字號】    
   標籤: tags: , , ,

【大紀元2017年10月02日訊】(大紀元記者謝五男台灣彰化報導)彰化縣政府2日決議撤銷台化公司100年M16、M17及M22汽電共生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加重裁罰不當利得,台化恐遭罰12億元,縣府預計在年底前開出處分書。

縣長魏明谷指出,有關本府駁回台化公司許可展延申請訴願案,環保署審議撤銷原處分並要求本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經洽詢行政程序法學者、律師及法制處等法律專家學者,並召開多次法律諮詢會議後,本府基於照顧縣民健康及維護本縣空氣品質之公共利益前提下,決議撤銷台化公司100年M16、M17及M22汽電共生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生煤使用許可證,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加重裁罰不當利得。

他說,「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廠汽電共生機組裝置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於88年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該環境影響說明書明確載明G8汽電共生機組所擬使用生煤要求成份,惟經彰化縣政府調查,自97年至105年9月停工為止,使用生煤成份已逾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內容範圍,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彰化縣政府除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規定裁處,將依調查結果進行處分並依行政法罰第18條加重裁罰不當利得。

台化公司自91年3月起開始操作G8汽電共生機組,依據該公司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自97年起所檢附生煤進口資料及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5年9月29日派員至台化公司彰化廠進行生煤抽檢發現,台化公司所使用生煤之成份,在總水份、固有水份、灰份、揮發份、固定碳、含硫份有部分或全部不符環說書表4.3-2生煤成份要求所載之情形。

台化公司歷年所使用生煤未依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情事,已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另依環保署106年3月10日第10500523101EA10號訴願決定書意旨,該公司使用生煤成份已逾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內容範圍,爰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規定裁處,並命訴願人限期改善。就台化公司長年以來長期持續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燃燒品質不符標準之生煤一事,直接所得利益龐大,所得利益遠逾《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就違反同法第17條規定行為所定罰鍰上限新臺幣150萬元,次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2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魏明谷強調,對於台化公司長期持續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行為,將依行政罰法第18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進行裁處,本府已於106年5月24日函請台化公司陳述意見,並於6月29日函請台化補充資料,目前尚在陳述意見及補充資料階段。

責任編輯:羅令尹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