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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高环保处分 台化公司恐遭罚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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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0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谢五男台湾彰化报导)彰化县政府2日决议撤销台化公司100年M16、M17及M22汽电共生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许可证及生煤使用许可证并依环境影响评估法加重裁罚不当利得,台化恐遭罚12亿元,县府预计在年底前开出处分书。

县长魏明谷指出,有关本府驳回台化公司许可展延申请诉愿案,环保署审议撤销原处分并要求本府于2个月内另为适法之处分,经洽询行政程序法学者、律师及法制处等法律专家学者,并召开多次法律咨询会议后,本府基于照顾县民健康及维护本县空气品质之公共利益前提下,决议撤销台化公司100年M16、M17及M22汽电共生程序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许可证及生煤使用许可证,并依环境影响评估法加重裁罚不当利得。

他说,“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厂汽电共生机组装置计划环境影响说明书”于88年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审查,该环境影响说明书明确载明G8汽电共生机组所拟使用生煤要求成分,惟经彰化县政府调查,自97年至105年9月停工为止,使用生煤成分已逾环境影响说明书定稿本内容范围,违反环境影响评估法第17条规定,彰化县政府除依《环境影响评估法》第23条规定裁处,将依调查结果进行处分并依行政法罚第18条加重裁罚不当利得。

台化公司自91年3月起开始操作G8汽电共生机组,依据该公司申请固定污染源操作许可证自97年起所检附生煤进口资料及本县环境保护局于105年9月29日派员至台化公司彰化厂进行生煤抽检发现,台化公司所使用生煤之成分,在总水分、固有水分、灰份、挥发份、固定碳、含硫份有部分或全部不符环说书表4.3-2生煤成分要求所载之情形。

台化公司历年所使用生煤未依审查通过之环境影响说明书及审查结论切实执行情事,已违反《环境影响评估法》第17条规定,另依环保署106年3月10日第10500523101EA10号诉愿决定书意旨,该公司使用生煤成分已逾环境影响说明书定稿本内容范围,爰应依环境影响评估法第23条规定裁处,并命诉愿人限期改善。就台化公司长年以来长期持续违反《环境影响评估法》第17条规定燃烧品质不符标准之生煤一事,直接所得利益庞大,所得利益远逾《环境影响评估法》第23条第1项第1款就违反同法第17条规定行为所定罚锾上限新台币150万元,次依行政罚法第18条第1、2项规定:“裁处罚锾,应审酌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行为应受责难程度、所生影响及因违反行政法上义务所得之利益,并得考量受处罚者之资力。前项所得之利益超过法定罚锾最高额者,得于所得利益之范围内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罚锾最高额之限制。”

魏明谷强调,对于台化公司长期持续违反环境影响评估法第17条规定行为,将依行政罚法第18条及《环境影响评估法》第23条第1项第1款规定进行裁处,本府已于106年5月24日函请台化公司陈述意见,并于6月29日函请台化补充资料,目前尚在陈述意见及补充资料阶段。

责任编辑:罗令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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