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上班時間開小差做私活 算不算解僱的正當理由?

參觀者在訴訟廳(Salle du contentieux)裡認真聽取工作人員的講解。(關宇寧/大紀元)

人氣: 357
【字號】    
   標籤: tags: , ,

【大紀元2017年10月06日訊】這裡的「月光族」,不是薪水到手全花光的意思,而是直接從「Moonlighting」翻譯而來——在月光下工作的人。也就是在主要工作之外,下班後再做一份工作賺取零花錢或補貼家用。當然月光族的兼職界限,有時候並沒有那麼清晰,很有可能在大白天,月光族就在雇主A的辦公桌前,敲打著A公司電腦的鍵盤,為雇主B公司撰寫郵件和做報表——在這樣的情況下,雇主A是否可以用 「Just Cause」(正當解僱理由)為名,將其炒魷魚,而不需要給出任何通告及解僱金呢?讓我們來看兩個案例。

案例回顧1:

不小心播了老闆手機——「月光族」被暴露在陽光下

(案例原文Ross v IBM Canada Limited, 2015 ABQB 563)

達西是阿爾伯塔省IBM的一名高級銷售人員,年薪頗豐。他的工作自主性極強,並且多數時間都不在辦公室裡。在應聘過程中,達西向IBM透露,他擁有自己的生意,但他保證一旦開始IBM的工作,會立即將個人公司業務轉給太太,同時,他承諾遵守公司章程——其中明確寫道,員工不得在上班時間開小差經營第二産業,也不得用IBM設備開展非公司業務。

實際上,達西的私人業務照樣紅火開展——月光日光一齊照亮,只不過IBM的老闆一直蒙在鼓裡。直到一天,達西取消了和IBM上司的每週例行的電話工作會議,理由是「另有其他約見」。其實,達西的另一份「約見」根本和IBM無關,而是在經營自己的私人業務。事情就是這麼不湊巧,當達西正和客戶進行熱烈討論 時,他口袋裡的手機不小心撥通了上司的號碼。結果,這位潛伏的月光族被徹底曝光。達西也不得不向上司承認,自己仍然在經營著私人生意,雖然每週只有幾個小時。

幾天后,IBM基於「Just Cause」 (正當理由)解僱了達西,沒有任何提前通告和解僱金。達西不服,將IBM以非法解僱告上了法庭

法官在分析案情前,首先重申了「正當理由解僱」的原理:雇主是否可以用「Just Cause」解僱員工,而不提供任何通告及解僱金,這要根據每個案例的具體情況而定——法庭在檢視案件具體事實時,需要衡量雇員的違規行為到底有多嚴重,是否已經觸及到僱傭關係的核心?如果是,那麼「正當理由解僱」很有可能成立,雇主則無需支付任何解僱金。

本案中法官衡量了各種綜合因素,判定IBM的解僱是合理的,原因如下:

第一,達西的職位和薪水都非同一般,IBM有理由期待達西在工作時間全身心投入,一心一意服務IBM。

第二,證據確鑿表明,達西在IBM的工作時間裡經營私人業務,這是對僱傭合同的嚴重侵犯,也是對雇主所享有權益的侵犯。

第三,達西的手機無意撥通上司電話,導致「月光」行為暴露,但這不是孤立事件。達西自己也承認了,每週會有3~4小時的工作時間被占用經營私人生意。

第四,IBM的員工行為守則裡對上班時間開小差的行為明令禁止。雖然達西堅持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損害到IBM的利益(因為行業不同,不存在和雇主搶客戶的利益衝突),但法官認為,如果達西對員工守則條款有任何疑問,應該及時聯繫人力資源部門澂清。

第五,達西對IBM的員工守則依然存有不解,無法認同。這向法庭表明,達西的態度不會改變。如果不是偶然被發現,他的月光行動恐怕要一直持續下去。

第六,基於達西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IBM無需給出任何警告和改過機會,而可以直接解僱。

最後,達西的職位自主性很強,因此他能否恪盡職守,完全基於「誠信」。IBM無法每時每刻盯著達西,只能「相信」他確實盡到了應有的責任。達西不但違反了僱傭合同,更違背了誠信原則。在這樣的情況下,IBM有理由相信,這樁僱傭關係已經損傷嚴重,無法被修復,解僱是唯一的選擇。

案例回顧2:

前臺無聊做起兼職,被開後仍可拿到解僱金

布朗女士從2013年10月起在海洋公司做兼職前臺,幾個月後,被僱傭為全職員工。2014 年,海洋公司的老闆發現布朗在上班時間用公司的電腦為其他雇主工作,對布朗電腦的搜索顯示,她在裡面存入了大地公司的賬單,文件模板以及報價表,並在本該為海洋公司服務的時間裡開小差。2014年2月,海洋公司以「Just Cause」(正當理由)解僱了布朗,並認為,布朗的行為是故意違規,因此無權獲得任何解僱金及提前通告。

但是布朗有些小意見。她說了,自己為啥給別人幹活呢?因為海洋公司這前臺工作實在無聊,根本沒什麼可做的。當老闆們都出去度假,剩下她一個人在公司,她便開始尋找新的工作機會。至於她給大地公司幹活,其實是給朋友幫忙做義工的,沒掙到一毛外快。另外一個很重要的事實就是,雖然她沒向雇主透露自己的月光行動,但她為另一公司做的事情數量很少,而且是在午餐休息時間裡零星插入。她的一心二用並未妨害她履行海洋公司的職責。

再有,海洋公司在解僱布朗之前,沒有向她指出存在的問題,沒有警告,也沒有「progressive discipline」 漸進性懲處。委員會認為,這樣的解僱太唐突。布朗有錯在先,這毋庸置疑,公司在發現員工違規行為後,首先應該做的是考慮啟動漸進懲處方案,並警告員工:如不改正,將面臨解僱。在本案中,雇主沒有採取過度措施,而是直接炒魷魚。所以,雇主依然要向布朗支付一週的解僱金(布朗的工作時間小於一年,時間越長,解僱金越多)。

這裡的兩個案例祇是眾多「月光族」的冰山一角。員工做兼職並不罕見,但如果兼職工作侵蝕了主業,雇主就要格外小心。製定完備的公司政策和員工守則是抵禦「月光侵犯」的起點,這些策略應包括:

•  要求員工在工作時間裡全身心投入本公司業務,不得利用公司的電腦等設備開展個人業務或為其他雇主服務;

•  要求員工在接受兼職工作前必須徵得雇主的同意; 在招聘時,候選人必須向招聘方透露自己已有的工作和生意;

•  員工有義務保護雇主的利益,有責任向雇主報告任何違規行為或其他員工的違規行為。

•  病假政策:應明確禁止員工利用病假時間為其他雇主服務;

•  漸進懲處:當發現員工違規後,啟動漸進懲處,如不改正,將面臨解僱。

責任編輯:芮蕾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