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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民團籲廢除虞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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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11月24日訊】由多個民間團體組成的台灣兒童權利公約聯盟,今天在台北召開記者會,針對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提出10點具體建議,包括廢除虞犯制度,避免標籤化、污名化問題。

中華民國觀護協會副理事長徐錦峰表示,現行台灣法律規定,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包括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參加不良組織、施打藥品、經常逃家逃學等,會由警察機關送法院處理,稱為「虞犯制度」。

徐錦峰指出,虞犯制度有污名化、標籤化兒少的疑慮,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已明確建議廢除相關法令。他認為有上述行為的兒少,應先由社政、教育單位輔導,如果無法輔導,最後才送到司法體系,並以保護性措施取代刑罰色彩濃厚的處遇措施。

徐錦峰也呼籲政府改善少年收容、教育、輔導的環境,近來「機構霸凌」、「機構性侵害」的案件時有所聞,應聘請足夠的專業人員,並讓管理透明化。他特別提到,青少年面臨青春期,亟需導入正確的性教育,台灣在這方面還顯得不足。

台大兒少暨家庭研究中心研究員蔡亦欣也建議,社政、教育、司法機關應建立資訊流通機制,一同協助兒少。現在常有青少年被法院裁處要送到其他安置機構,原先輔導的社政單位卻不知情,無法第一時間介入處理。

台灣兒童權利公約聯盟今天提出的建議,還包括設立獨立性、兒童友善的人權機構,設立兒童事務專責單位、建立兒童統計資料庫及重視兒童預算分析,落實兒童權利影響評估,強化家庭支持性及補充性服務,改善難置兒安置問題,推動兒童保護令,落實以原住民族兒少為主體的政策規劃等。(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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