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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三讀修正 嚴懲詐欺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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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3月31日訊】台法務部指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今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為組織犯罪防制展開歷史新頁,檢警調機關在偵辦詐欺集團等重大組織犯罪時,有著更為強而有力的法律依據。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自民國85年12月11日公布施行後,迄今已超過20年,因社會情勢及整體相關法制與實務已有大幅變動,近年來具有隱蔽性、間接性及多層分工性質之新興組織犯罪崛起,往往造成執法機關偵查上困難,如眾人所指之詐欺犯罪集團,即為組織犯罪最具體之結構型態,必須有效追訴嚴懲,方能具體回應社會大眾之期待。

為求有效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法務部研擬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多次與司法院及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密切磋商後,送請行政院審議,經行政院審查完竣,並於105年9月9日函請立法院審議,於今年3月6日日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並於今天三讀通過。

修正重點包含修正犯罪組織之定義,不限於集團性、常習性之組織,不限於暴力犯罪,增訂法人及僱用人等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而犯本條例相關犯罪的處罰;刑後強制工作不利於更生,故修正為刑前強制工作。

針對打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部分,未來如有實施刑法第339條之4構成要件的詐欺犯罪集團,除原有之刑法339條之4詐欺罪責外,另亦將依據修正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嚴懲其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

為防止犯罪組織因招募成員坐大,增列對於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行為之處罰,且不以犯罪組織之成員為必要,均科以刑責。

另現行對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或參與者的再犯加重處罰,並未排除刑法累犯加重規定之適用,有過度及重複評價之疑慮,予以刪除。

法務部指出,今天修法可使未來檢警調機關在偵辦包括詐欺集團等重大組織結構性犯罪時,有著更為強而有力的法律依據,相信定能對違法亂紀者產生相當嚇阻效果,具體回應社會大眾對於重大犯罪嚴懲追訴之期待。(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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