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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司改決議:檢察長需書面行使個案指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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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5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司改國是會議第3分組今(10)日進行第6次會議,召集人瞿海源會後召開記者會表示,會中決議擴充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增加外部委員人數,且委員人數的單一性別不得少於3分之1;為了確保檢察一體不被濫用,檢察首長在案件指揮部分,應以書面明確指示,否則將送個案評鑑。

決議指出,為確保檢察權行使的中立性與公正性,避免檢察一體原則遭到濫用,檢察首長行個案指揮監督權、職務收取權或職務移轉權時,應以書面行之。檢察首長未依規定提出書面時,應構成個案評鑑之事由。

針對檢察官偵查中強制處分權部分,瞿海源表示,《刑事訴訟法》就檢察官於偵查中之限制人身自由(例如限制出境)、對於被告或第三人之私密部位外觀的檢查及侵入性的身體檢查等(例如抽血檢驗)強制處分,是否符合法官保留原則,應重新檢討並修法解決。

決議也指出,為避免執政者以人事來控制個案,檢察人事審議制度應朝內部民主化(票選推薦)及外部民主化(聽取外部意見)方向改進;為使檢察人事制度符合民主問責並回應多元價值,檢審會應加入外部委員;為使檢察人事制度符合性別平等,法務部檢審會單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3分之1。◇

責任編輯: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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