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自稱保護知識產權 專家從三方面駁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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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10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林燕綜合報導)中共當局一直否認美方指責其竊取知識產權,還自稱保護知識產權。專家說,在保護知識產權上,中共官方數據欺騙外行,且有法律不代表有法治。

中共當局在9月24日推出的《關於中美經貿摩擦的事實與中方立場》白皮書稱,中國「日益加強的知識產權保護」為外國企業在華創新提供了「有效保障」。白皮書甚至還引用一些數據,比如:過去十年間中國使用外國技術支付的專利授權和使用費增長4倍,2017年為286億美元,排名全球第四,其中為本國境內使用的外國技術支付費用的規模僅次於美國,排名全球第二。

研究中國知識產權的美國專家表示,中共當局沒有講述完整的故事。「如果這是對美國公司有意義、同時中國(中共)也覺得這是件有價值的東西,(在中國)它就很難得到公平的裁決。」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律與技術中心主任科恩(Mark Cohen)告訴財經電視台CNBC。

科恩曾在美國駐北京大使館擔任知識產權官員四年,他列舉了一長串備受矚目的在華外企訴訟案件,其中包括美國美光科技以及法國施耐德電氣公司的兩起敗訴案。

美光原是美國知識產權訴訟案中的原告,但在中國卻被意外反轉成為被告,隨後被中共法院裁決侵權行為成立、禁止美光在中國銷售部分產品;而法國施耐德公司被中共法院判決侵權,並被判罰賠償4,500萬美元,這是迄今中國涉外知識產權裁決中最大的一筆罰款。

中共官方統計數據「騙」外行

但是中共數據統計很容易讓外行人上當,若單獨看數據表面,就會得出錯誤的結論。比如:外國公司在中國的知識產權訴訟成功率,在專利權案件中,中共官方公布的數據是,約80%的外國公司訴訟案都取得了勝訴,而外國公司占中國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比重還不到2%。

這給外界一種假象,貌似中共當局對外國公司的知識產權訴訟案額外「開恩」,美國政府是不講道理、美國公司得了便宜還賣乖。

科恩說,中共的指標讓許多人誤以為其對知識產權保護進行了保護,但實際上如果真涉及「核心」知識產權問題,情況就會變得含糊不清,中共當局的其它指標也是如此。

他表示,「我們在中國知識產權上面臨的主要問題跟其它貿易領域不同,因為中國(中共)有一個截然不同的、注重國家主導和國家控制的體系。」

美國經濟學家侯特(Thomas Hout)和葛馬瓦(Pankaj Ghemawat)也調查過在華外國公司的知識產權問題,論文發表在《哈佛商業評論》上。「在華跨國公司工作的高管私下承認,對強制技術轉讓(在中國)提出正式投訴或提起訴訟通常沒有絲毫好處」,他們寫道。

換句話說,如果外國公司作為當事人都認為中共法律無用,中共官方所謂勝訴成功率含的水分可想而知。

有了法律不等於有了法治

外界認為,中共這40年是引入了許多與經濟和商業相關的西方法律概念,包括知識產權;尤其在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中共更加強了對知識產權的宣傳和法律引用,但有了法律不代表就有了法治。

「法律框架在那兒,但如何實施和執行這些法律規定才是問題所在」,Eversheds Sutherland律師事務所大中華區知識產權主管塞德里克·林(Cedric Lam)表示。

林認為,中國(中共)缺乏執法是一種對法律的削減。其次,即便法官的素質可能提高了,但別忘了他們的工資是中共地方政府支付。

知識產權的保護比有形產權更複雜,一方面對法官和執法水平以及行政保護的方案設計有很高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求有獨立的司法體系改革配套。

相對於美國嚴格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共對知識產權保護做法既不公平,更一度成為當局濫用的橡皮圖章。

在深圳從事知識產權逾10年的中國網民也說:「(我)自己去複審委打過至少四次訴訟,我的感覺是複審委的判決準確度竟然比不上扔硬幣!」

他說,一個連殺人放火的案件都不能保證公平的司法體系,希望能夠保護知識產權,簡直是「紙上談兵」。

下面以反壟斷法為例,介紹中共法律既沒有參考歐美施行的反托拉斯法中內容,更採用了世上罕見的破壞法治做法。

濫用反壟斷法 要美企轉讓技術

華盛頓科技信息和創新基金會(Information Technology & Innovation Foundation,ITIF)主席阿特金森(Robert Atkinson)表示,美國科技公司高通(Qualcomm)就是最好的反駁中共所謂知識產權保護的例子。該智庫長期跟蹤在華外企的知識產權案例,是美國排名第一的科技智庫。

高通7月底宣布放棄收購恩智浦公司,該併購案因市值大(約440億美元)、歷時長、監管範圍廣,受到全球關注。在此之前,已有7個頒布反壟斷法的國家或地區,包括歐盟通過了此併購案,但唯獨中共官方在多次表面研究、實際阻撓的非正常做法下,讓高通最終決定放棄收購。

因中共此舉在川普政府決定繼續推進對華關稅後,加上美國剛剛放生中國通訊巨頭中興通訊,高通併購流產讓美國政商界相當震怒。

據參與高通與中共官方討論的兩位消息人士透露,中共市場監管機構設定了不可能達到的條件,包括要求總部位於聖地亞哥的芯片製造商高通拋售大部分恩智浦的專利技術,這是破壞該筆交易的關鍵原因之一。

再往前看,高通也曾是被中國(共)法院用違反反壟斷規則直接懲罰的對象。阿特金森表示,中共不僅要求高通支付過高的罰款,還要求它將技術許可以折扣價轉讓給中國公司,但世界上沒有一個其它國家這樣做。

而ITIF的另一份報告也指出,中共宣布的反壟斷法目的是將企業合法獲得的知識產權稱作是「壟斷」,隨後濫用司法,並據此向在華外企收取基於市場的知識產權許可費。

報告指,中共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決定的橡皮圖章,讓外國公司別無選擇、只能遵守。通常外企被迫支付大量罰金後,改變業務條款,要麼決定賣更少的產品給中國人,要麼只能轉讓更多知識產權和技術給中資公司。

華盛頓智庫美國企業研究所(AEI)的中國問題專家史劍道(Derek Scissors)表示,中國(中共)政府一直與中國公司「手拉手合作」,這已經成為標準做法。

他說,由於中國(中共)政府與國家商業之間的依存關係,中共認為凡是對中國企業有利的、對中共國家安全就可以網開一面,甚至使用軍事或情報部門監視外國私人公司也完全可以接受。

中國沒有像正常國家那樣,政府和商業利益之間有明顯的分割界限。史劍道表示,美國將國家和經濟安全視為獨立領域,政府不會出手幫助美國企業或對外國商業競爭對手做出傷害的舉動,美國也不存在這種行為激勵甚至機制。#

責任編輯: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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