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有權要求在境外抓第三國公民?律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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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12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周慧心、特約記者林瀾採訪報導)華為「公主」孟晚舟被抓事件持續發酵,很多網民質疑美國是否有權力要求它國在境外抓捕第三國公民?如果孟晚舟成功獲得保釋,她是否會逃回中國?就此大紀元記者採訪了美國註冊律師葉寧。

12月7日,在經過近六個小時的聆聽後,加拿大法庭沒有對孟晚舟是否可以保釋做出決定,聽證會被推遲到當地時間12月10日上午10點繼續進行。

記者:加拿大會批准孟晚舟的保釋申請嗎?

葉寧:加拿大的法律對於像孟小姐這樣的案例,應該不會設置保釋的絕對禁令,但是美國政府肯定不希望看到她被保釋。

不能保釋的罪行包括:恐怖犯罪、重大販毒罪、一級謀殺罪、間諜罪。但現在這位孟小姐犯下的罪,不包括在這四種不能保釋的罪行之內,美國也沒有對孟晚舟提出間諜罪的指控,她只是違反了出口管制法令,以及違反了聯合國安理會禁止的行為,所以從程序上來說,她還不屬於不可以保釋的罪種,所以有保釋的空間。

當然控方可以說,這個人不是加拿大公民,在加拿大沒有永久居留,沒有很強烈的社會聯繫,所以她有逃保的危險。如果這樣的話,她的保釋請求可能會遭到拒絕。但僅僅是面對引渡,或者違反美國的出口管制法,或者加拿大的出口管制法,這不屬於絕對不能保釋的罪。

記者:如果她逃保回到中國,美國提出刑事指控,她是否需要到美國應訊?

葉寧:好問題。如果兩國之間有司法協助條約,或者有引渡條約的話,她是需要到美國來應訊的。如果兩國沒有雙邊引渡條約,也沒有加入多邊引渡條約的話,可以不讓她引渡。所以司法協助就是一個「個案對個案」的處理方式,她如果被保釋後潛逃回中國去了,美國能不能保證她到美國來應訊,這在實際操作上要打一個大大的問號。

這與劉強東案不同,因為引渡這個事情,有沒有引渡條約都有一個國際通行的規則,這個規則是習慣法。習慣法必須是這個罪種是兩個國家都認為有罪的,比如劉強東強暴案,強暴這種罪種,美國認為是犯罪,中國的刑罰也認為是犯罪。

但是「出口管制」這個問題就大了,因為美國認為你是犯罪,而且威脅到了國家安全。在中共政府的眼睛裡,她可能還是個立功的行為,兩國對這是不是犯罪都產生了解釋上的分歧,在這種情況下,她被中共政府主動配合引渡到美國的可能性幾乎是沒有的。

記者:如果孟晚舟逃回,又不到美國應訊,美國是否會針對華為進行制裁?

葉寧:對,但是如果美國採取其它的報復性措施的話,中共也要算一算「成本」。中共有的時候會犧牲國民的利益來換取它在外交和國際關係上的利益。

這次中共政府提出了外交抗議,是很罕見的,以前中共都是採取不認帳的態度。比如自己派出的間諜被逮後,它通通不認帳,像中共間諜金無怠在死前非常痛苦,自己為黨國這麼賣命,結果中共根本不認帳也不救他,最後很可能還把他給滅了口。

這次中共的行為有一點詭異,為了任正非的女兒外交部都出面了,所以這個事情我們還要拭目以待。

記者:針對第三國——伊朗的制裁,美國有權力要求加拿大逮捕中國公民並引渡回美國嗎?

葉寧:美國對違反對伊朗出口管制政策的第三國公民進行逮捕,提起刑事訴訟的案子非常多,孟晚舟不是第一個。這個法律是有根據的。

華為和美國之間有雙邊貿易,美國的出口管制法,對第三國的公民有沒有屬人管轄權?對第三國的國土,有沒有屬地管轄權?這裡面牽扯到一個國際法的問題。

第一,美國對伊朗的經濟制裁,是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的,所以它就不僅僅牽涉到國內法,還牽涉到國際法。加拿大和中國在針對伊朗的制裁方面,都投了贊成票,所以美國對伊朗的經濟制裁,是有領土外適用效力的,因為它是一個國際公法。

第二,如果孟晚舟在美國境內被抓,那爭議不會太大,但是這是在第三國被抓。我覺得這個事件的背後,可能有更深的國家安全考量,有可能美國懷疑她在進行間諜活動。美國感覺國家安全受到重大威脅,才要敦促第三國抓捕當事人,讓第三國提起引渡訴訟。如果政府贏了這個引渡訴訟的話,那麼當事人就會被引渡到美國去。

第三,美國的出口管制法是非常嚴格的法律,叫做嚴格執行法律。出口管制法的意思是,只要在美國出口管制名單下的技術、產品,而且規定不準直銷或者轉口到一個特定的出口管制方、規定的特定國家,當事人如果違反了這個法律,不管他是否知道自己在進行一項違法的交易,他有沒有犯罪的意圖,這都不是法律要考慮的問題,即使當事人完全不知道,甚至出於好意,他都會成為被逮捕、被起訴、被判刑坐牢的對象。

那麼這個出口管制法,是否能管轄到美國境外的第三國國民呢?這個問題在法律上有爭執的空間,因為孟小姐是在第三國的國土上被逮捕,美國通過加拿大的警察去抓人,在這個意義上,美國有沒有屬地管轄權?有沒有屬人管轄權?

現在沒有報導證明孟晚舟是美國公民,也沒有報導證明美國在加拿大享有治外法權,在這個意義上,這是一個問題。

但是如果美國認為自己的國家利益正受到威脅,而且它這樣做是依據國際公法,依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決議⋯⋯

各個國家都有根據自己國家的國內法(我指的是刑法,刑法屬於公法)在第三國對非本國公民行使司法官轄權。如果它認為該公民在第三國的活動是一種犯罪活動,且侵害到了立法國的國情的話,它是可以行使司法官轄權的。

美國有這樣的先例。2014年蘇斌被美國政府發現竊取航空機密,美國也是要求加拿大對他進行逮捕,並進行引渡。這個引渡直到2016年才被批准,蘇斌最終被引渡到美國。

其實中共也幹過這樣的事情,2002年加拿大公民王炳章,在越南的國土上被中共綁架回中國,並對他判處終身監禁。但是中共的行為是不被國際社會認可的,因為王炳章所做的事情是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也是受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明確保護的言論自由、表達自由、結社自由的範疇。

現在這位孟小姐幹的事情是違反了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的,而且確確實實威脅到美國國家安全,所以這兩者還不能同日而語。

責任編輯: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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