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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持有識別證 可享專用停車格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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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8年08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謝五男台灣彰化報導)彰化縣政府於8月1日起受理申辦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識別證,而公共停車場須於年底前依規定設置專用格位,否則處5萬元以下罰鍰。

縣府表示,持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必須放置於汽車擋風玻璃明顯處,以利辨識。惟持此證停車,仍必須依照規定交付停車費用。另車輛未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不得占用專用格位,若違規占用,將可依停車場法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縣府同時指出,依據「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於政府機構、交通運輸站點、百貨公司、量販店、遊樂區及醫院等公共停車場,於107年12月16日起,如未依規定設置專用格位,經勸導未改善者,可處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經縣府盤點全縣公共停車場,全縣計有30個公共停車場,必須設置專用停車位,分別為彰化市18個、員林3個、鹿港4個、田中1個、埔心1個、花壇1個、二林1個,以及和美1個,預估全數依規定設置完成,全縣將有100多個婦幼車位;縣府已要求公共停車場於107年12月16日前完成設置專用停車位。

責任編輯: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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