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指遊行通知是申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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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9日訊】「四五行動」成員「長毛」梁國雄,以及兩名學聯成員馮家強及盧偉明被控違反《公安條例》案件十八日續審,「長毛」自辯時指出,現行的遊行前需預先向警方申請批准與否的的通知制度,實質上是申請制度。

政府首度引用《公安條例》「舉行未經批准遊行」罪起訴示威人士「長毛」、馮家強及盧偉明,辯方就條例的合憲、合法性作最後陳詞。

選擇自辯的「長毛」表示,目前實行的「通知制度」,實質上是一個「申請制度」,遊行人士必須向警務處長申請,條例給予處長事先審查遊行的權力,違反《基本法》保障的集會自由。

代表馮家強的大律師潘熙指出,有關控罪的最高罰為監禁5年,刑罰極重,與罪行本質不相稱,所以法庭有責任以條例違憲、違法為由,將有關條文定為無效。

3名被告「長毛」、馮家強及盧偉明於今年二月十日於金鐘遮打花園舉行遊行,聲援因襲警罪成被判囚的社會福利員梁俊威,由於遊行未依據《公安條例》要求,於七天前知會警方及未取得批准遊行通知書,因此被警方秋後算帳,於五月九日高調上門拉人及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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