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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9日讯】“四五行动”成员“长毛”梁国雄,以及两名学联成员冯家强及卢伟明被控违反《公安条例》案件十八日续审,“长毛”自辩时指出,现行的游行前需预先向警方申请批准与否的的通知制度,实质上是申请制度。
政府首度引用《公安条例》“举行未经批准游行”罪起诉示威人士“长毛”、冯家强及卢伟明,辩方就条例的合宪、合法性作最后陈词。
选择自辩的“长毛”表示,目前实行的“通知制度”,实质上是一个“申请制度”,游行人士必须向警务处长申请,条例给予处长事先审查游行的权力,违反《基本法》保障的集会自由。
代表冯家强的大律师潘熙指出,有关控罪的最高罚为监禁5年,刑罚极重,与罪行本质不相称,所以法庭有责任以条例违宪、违法为由,将有关条文定为无效。
3名被告“长毛”、冯家强及卢伟明于今年二月十日于金钟遮打花园举行游行,声援因袭警罪成被判囚的社会福利员梁俊威,由于游行未依据《公安条例》要求,于七天前知会警方及未取得批准游行通知书,因此被警方秋后算账,于五月九日高调上门拉人及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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