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持外國護照入境台灣仍將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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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3日訊】行政院內政部法規會今天通過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修正草案,增列具雙重國籍的僑民,即使持外國護照入境仍應依法服兵役,並增列香港、澳門居民原具僑民身分者適用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據中央社11月13日報導,內政部指出,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自四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發布以來,歷經多次修正,為配合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修正公布的兵役法施行法的規定,辦法名稱修正為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這項辦法修正草案也增列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的役齡男子,於完成戶籍登記的翌日起,屆滿一年後,依法辦理徵兵處理的規定。

修正草案規定,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的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的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的役齡男子,自返國初設戶籍登記的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不過依前二項應辦理徵兵處理的歸國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暫緩徵兵處理申請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暫緩徵兵處理。

一、依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並已實行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其他等值貨幣)以上,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者。

二、在僑資經營事業機構中,擔任總經理、廠長、總工程師或專門技術人員,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者。

三、在核准設立外商銀行分支機構中(含辦事處)擔任重要主管職務或具有金融專業技術人員,經銀行主管機關證明者。

四、因僑居地政府拒絕入境或因僑居地環境特殊為政治、經濟等原因被迫回國暫居及僑居地發生戰亂未能按時返回,經外交或僑務主管機關證明者。

五、因訴訟案懸未結,必須本人處理,未能按時返回僑居地,經司法機關證明者。

上述各款的暫緩徵兵處理於原因消滅時為止。但第四款以三年為限,第五款以三個月為限;第五款如屆滿期限有特殊原因發生,仍須繼續暫緩徵兵處理,經司法機關證明屬實者,得依前項規定,再申請暫緩徵兵處理。

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草案也對所謂屆滿一年的計算,訂出以下標準:

一、連續居住滿一年。

二、中華民國七十三年次以前出生的役齡男子,以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為準。

三、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次以後出生的役齡男子,以曾有二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累積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為準。

歸國僑民的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的期間,不列入前項居住時間計算。原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的男子,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自香港地區、或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自澳門地區以僑民身分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或在臺灣地區出生並設有戶籍,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前在香港地區、或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在澳門地區居住四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居留資格者,經僑務主管機關出具證明者,則適用本辦法有關歸國僑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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