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信箱:移民申請中的「知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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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3月13日訊】
這裏「彼」是指移民局或具體審理你的申請的移民官。提出一個移民申請或一個轉換非移民簽證的申請,想想移民官想要什麽是有幫助的。許多失敗的申請都是低著頭傻做做出來的,準備一個非移民或移民申請不去想想移民官想要看什麽,就如一個趕車的只顧趕車不問方向。

但知什麽呢?知道特定移民官的價值取向、愛好、對移民的態度甚至身體健康或許都是有幫助的。家裏有人得癌症,對有關癌症研究的申請或許有著與人不同的感受。但是,這些東西第一是不可知的,第二就是知道也不可靠。我們所應知道的是在一般情況下移民官對某一類別的申請會怎麽看,他想從中找到些什麽東西,以及他會怎麽判別,爲什麽對某一申請做出肯定的結論,而在另一申請中做出否定的決定,共同的指導原則就是法律規定。

要瞭解某種移民申請的有關法律規定既容易也難。容易在於現代社會資訊發達,網路上充斥著各種移民資訊,只要你肯花時間,很容易就會大致瞭解到有關的法律規定。但是如果所有問題如此簡單,就不會有人花費時間和金錢去讀法學院了。法律的複雜之處來源於兩個地方,一是一些法律相當籠統和模糊,比如NIW申請在紐約州交通部裁決中的第三條標準本身非常模糊。法律的模糊來源於實際需要,要去涵蓋一些難以歸類的現實因素;另一原因是立法者本身的考慮,比如對需要立即採取行動的情況立一個大原則開始做,然後慢慢在執行過程中積累經驗,通過行政規章如移民總局的備忘錄加以具體化。這些是一些申請需要律師幫助的原因。

許多轉換非移民身份或移民申請不成功的一個主要原因是不瞭解移民官想要什麽,也就是法律是怎麽規定的。比如一個在美國的B─1持有人申請轉換到F─1身份,法律上一般要求申請人至少滿足三項要求:在美國沒有移民的打算,有足夠的經濟支援,以及轉換到F─1身份的意願是真實的。持B─1簽證進入美國不是爲了規避在其本國不易申請F─1簽證的情況。一個申請人把他的幾個I─20表都放在申請材料內,其中一個I─20是沒到美國之前就有的,他就很難證明想讀書的念頭是到美國之後才有的。另外一個例子是關於NIW的,申請人在一個醫院做癌症研究,在他自己組織的申請中,大部份都是講他的研究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以及研究可以帶來的國家利益。申請人不知道這二條標準並非移民官重點想看的東西,因爲這些很容易證明。移民官重點想看的是申請人能否通過第三條標準,90%以上NIW申請被否決都是因爲這個第三條標準。犯這種不需多說的地方猛說,該說的地方又不說的錯誤,原因之一是不清楚移民官想看想要什麽。(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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