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法葉案 突破辦案時限 監委巧思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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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4月7日訊】監察院通過尹清楓命案及拉法葉艦軍購弊案調查報告的同時,也做出處理辦法,決議函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把觸犯刑責的國防部、海總退役、除役將領依陸海空軍刑法續偵辦。監委們為何會提醒檢調單位對退役將領「棄刑法而改以軍法」偵辦?此正是監院專案小組用心所在。

據中時電子報4月7日報導,康寧祥、林秋山、趙榮耀、古登美、馬以工等五位監委,八十九年四月組成專案小組,並在同年十月廿四日就拉法葉艦採購案提出彈劾案。最後僅通過葉昌桐、雷學明和姚能君等三人彈劾,郝柏村等聯參層次將領彈劾案並未通過。此次專案小組提出調查報告,格外審慎。考量再提彈劾案,仍會碰觸到彈劾對象是否超過十年追訴期的爭議;再者,經辦拉法葉艦採購案部分將領雖已遭檢調單位以圖利罪名起訴,但現行新修訂貪污治罪條例規定,須掌握具體獲利事證才能構成圖利罪,而佣金名單一日不公布,圖利罪勢難成立。

建議軍法偵辦 期待證據浮現

專案小組幾番思量,決定為檢調單位另闢蹊徑。因經手、承辦拉法葉艦採購案的相關將領現多已除役或退役,但他們均是在職期間所為,最高檢察署可以選擇依刑法,或依陸海空軍刑法偵辦、起訴。若依軍法,不僅追訴效期長達廿年,單就浮報報價一項,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一條,「購買軍火或其他軍用品浮報價目,五千元以上者,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此檢調單位將可「以時間換取空間」,有機會等候國外佣金名單等資料出現。

此外,監委們在調查尹清楓命案和拉法葉艦軍購弊案的過程中發現,似有人一再刻意將尹案和拉法葉艦軍購案切割開來,唯恐拉法葉艦軍購案情曝光。

監委們根據國防部提供的「一二○九專案小組」成員名單,比對歷次會議紀錄了解每個成員的任務分工,赫然發現該專案小組中一原任總政戰部第三處的黃姓中校負責調查光華二號計劃,曾就拉法葉艦軍購案始末詳加調查,並早在八十三年即就「光二計畫」決策轉向、議價、報價過程約詢六人小組等相關經辦人員。

黃姓中校在八十三年十一月廿八日完成調查,並做成結論,指「光二計畫確有因決策屬意法艦,致造成上、下違規作業,涉嫌圖利法方情形……」,並簽請函送「刑事警察局」併辦。

楊亭雲表關切 調查報告轉向

但監委們發現,時任國防部總政戰部主任楊亭雲於八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以「便條」指示當時總政戰部執行官施佐京、第三處處長王戰生和黃姓中校「來談」。黃姓中校旋即在八十四年元月重新簽請將相關報告改函送「軍法局」偵辦,並於二月間總政戰部以派黃姓中校至他處受訓為由,指示他「免辦」專案。

監委們比對黃姓中校前後簽文,內容、結論完全一樣,僅簽文最後建議將該案移送繼續偵辦單位,從「刑警局」改為「軍法局」,僅移送「單位」之差,拉法葉艦軍購弊案竟至此石沈大海。監委們認為,當時楊亭雲的「關切」,應是造成黃姓中校變更簽文的主因。

監委們直指,黃姓中校是軍中唯一對拉法葉艦採購弊案相關資料和經辦人員最早接觸調查,也最早發現弊端的人,唯因軍中高層將領的指示,使得原本在八十三年、八十四年就可以明朗的拉法葉艦軍購弊案案情,直至八十九年六月監委們重新將黃姓中校找來,才又重見天日。據了解,檢調特調小組亦是在該名黃姓中校協助下,方得以起訴雷學明、康世淳等人。

另監院專案小組早在八十九年六月間,調閱當年偵辦尹案的證物明細時,要求國防部提供八十三年赴湯姆笙在台分公司保險櫃搜出的廿九張電匯單,直至同年九月國防部才交出一張。

監委根據這張電匯單請求洗錢防制中心、興業銀行台北分行、中央銀行、金融局、外匯局的協助,循線查出該張電匯單係湯姆笙法國總公司自巴黎國家銀行匯款至興業銀行台北分行的「阿貝沙」名下「二五六○二」空戶窗口。「阿貝沙」再賣匯至巴黎國家銀行台北分行,並由交通銀行開支票予尹案及拉法葉艦軍購弊案重要關係人汪傳浦。汪再將該張支票存入上海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帳戶中。

監委們單憑一張電匯單即探得湯姆笙公司匯款台灣的管道之一,且發現興業銀行的「阿貝沙」窗口在七十九年初開設至八十二年尹案發生汪離台前,四年間總計前後匯入八千餘萬元,該管道疑為打點拉法葉艦軍購議價期間的中、低階將領之用。

監委們進一步要求國防部交出其他廿八張電匯單據,均無所得。監委們調查發現,憲調組在八十三年一月十日至湯姆笙台北分公司保險櫃搜出廿九張電匯單,隔日有總政戰部將領派小兵前往憲調組將所有單據領走,至此相關證物再也沒人見過。直到八十九年監院專案小組要求交出時,卻只剩下一張了。監委們研判,為什麼會留下一張電匯單?因為該張電匯單是憲調組在證物明細單上代表登記號碼的一張,且極可能是匯款金額最少的一張。

監委們也查出當年指示小兵取出電匯單證物者,就是「一二○九專案執行小組」的小組長、憲兵情報處副處長陳良漢。目前高檢署特調小組亦步履監院調查方向,進一步了解電匯單如何從陳手中遺失。

湯姆笙電匯單 查出匯款管道

監委們也曾在調查拉法葉艦軍購弊案過程,接獲來自法國的線報,指七十九年五、六月間湯姆笙公司曾透過一名為「Taitrade」(台貿)公司將二億美金匯入台灣。監院專案小組相當重視該條線報,因監委們清查七十六年至八十六年多家外商銀行買賣外匯的所有清單,發現興業銀行台北分行在七十九年五、六月間買賣外匯金額比年平均金額高出二億美元,兩條線索「不謀而合」。但監委們清查國內所有名為「台貿」公司均無所獲,後與畢傑會面後才知,該家「台貿」公司係在香港所設,囿於管轄權,監委們只能隔洋興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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