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三十) — 政府資料公開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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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5月31日訊】紐約有政府資料公開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其法主要目的是保持政府操作透明化。民眾有權力去取得有關政府的資料。譬如,某人想知道在某一街口是否經常發生交通事故,有沒有民眾通知政府有關部門等,他可以去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看看有關的民眾抱怨(COMPLAINT)。政府有關部門如果有這些資料,根據政府資料公開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就得把資料交給他查看。

很多會發掘新聞的記者,就是利用這條法律,去政府部門要資料,寫出辛辣的文章,起到監督政府部門操作的作用。

正如任何法律一樣,政府資料公開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也有局限性,本案就是一例。

事情發生是由18位員警包了一輛巴士去參加他們的一位同僚的單身「派對」。結果他們與另外一輛汽車中的兩位民眾吵鬧而扔了很多生雞蛋在該車子上,最後這些員警都受到了處分。

有家報館想得到更多的資料,有關上述事件及這些員警是受到甚麼懲罰。這些都是根據「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民眾有權力想知道的資料。

然而那個市政府的警察局拒絕了這家報館的要求,因此雙方對薄公堂,一直上訴至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

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說﹕「FREEDOM OF INFORMATION LAW」是服從於任何特定的禁止透露資料的法律。譬如,民權法的第50條款(Civil Rights Law Section 50─a),該法律把所有的員警用來衡量工作能力的個人檔案,都列為機密(Confidential),除非該警官同意可透露或是法庭命令要求公開其資料才行。該法律的目的是免除員警受到騷擾(Harassment)而很難堪,也可避免員警在刑事法庭作證時受到辯方律師作不必要的以及與案子無關的員警背景交叉資訊。

上訴法庭又稱﹕拒絕提供資料的政府機關有責任證明﹔那些被要求的資料會有可能被濫用來攻擊那些警官。在本案中,警察局已經盡到了他們的責任,來證明要求得到這些資料的報館,十分可能會用這些資料來羞辱這些員警,使他們難堪。

上訴法庭又指出,法庭可根據要求提供資料者的特殊理由而制定有限度使用資料的命令。這樣做法是民權法第50款a條所容許的,只是本案沒有提出這樣的要求。

平衡上述原因以及公眾有需要瞭解政府操作透明度的情況,上訴法庭對本案的判決是﹕警局不必公開員警的個人檔案。

詳情請查﹕Daily Gazette Co. V. City of Schenetady,… N.Y.2d… (April 6, 1999)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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