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利桑那馬縣拒交投票機不執行傳票者 或被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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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0年12月24日訊】(大紀元記者姜琳達洛杉磯報導)12月22日(週二),亞利桑那州馬里科帕縣高院法官蘭德爾‧華納(Randall Warner)針對該州議會提告馬理科帕縣的訴訟案表示,州立法機構發出的傳票等同法庭傳票效力。而依照該州州法規定,馬里科帕縣縣政委員會拒交投票機、藐視立法機構傳票的做法,可能會遭到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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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訴訟是由州參議院主席及州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於12月21日共同提出,並要求法院加快處理此案,而被控告的對象,正是馬里科帕縣縣政府。

訴訟的起因是,12月14日,亞利桑那州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在針對2020年大選舞弊舉行了聽證會之後,該會主席認為有證據表明選舉存在舞弊行為,隨後就對馬里科帕縣發出傳票,要求對該縣的多米尼(Dominion)投票機軟件和選票進行法務審計。

但上週五(18日),該縣的5位縣政委員以選民隱私權為由,以4:1的投票結果拒絕交出投票機;為使州立法機構的傳票失效,該縣還向州高院提起申訴。州立法機構為了確保選舉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依法反擊提告,要求縣府必須執行合法發出的有效立法院傳票。

根據亞利桑那每日獨立新聞網報導,法官華納在週一花了大量時間研究此次訴訟後,傳達了「司法機構可能沒有介入傳票糾紛的管轄權,但州立法機構發出的傳票與法庭傳票具有同等效應」的態度。

按照州法的規定,立法機關可以對不執行傳票的人採取強制行動,包括有權直接命令警衛官羈押不執行傳票的人。

州立法機構也在提告訴訟書中指出,作為亞利桑那州立法的主權機構,州議會被賦予廣泛的權力,可以為推進其調查而發出強制命令。

根據這一授權,原告曾向馬里科帕縣發出並送達了兩份書面形式的傳票,要求該縣提供與2020年11月3日大選中投票和製表有關的某些設備和電子記錄,以供審查,卻遭到拒絕。

亞利桑那州參議院多數黨黨鞭、州司法委員會成員桑尼‧伯瑞利(Sonny Borrelli)表示,州立法機構有權也有足夠的理由要求對馬里科帕縣的投票系統進行法務審計。既然該縣不遵守法律規定,州立法機構也將與之對抗到底。

另據亞利桑那州法律規定,拒絕出席(或作為證人)接受眾議院、參議院或委員會審查者,按藐視罪處罰。根據《亞利桑那修訂法規》第41-1154條規定,不服從立法機構傳票屬於2級輕罪。

目前,多位亞利桑那州議員、州共和黨選舉人團11位成員以及大量選民也都紛紛質疑,如果沒有選舉舞弊,馬里科帕縣的縣政委員們為何不敢交出投票機,協助司法審計?

週三(23日)下午,法官就該訴訟允許雙方給出各自的辯論理由。◇

責任編輯:方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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