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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監所增見靠關說 檢察官:積弊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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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05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前立委、律師黃國昌日前揭露監獄受刑人「增加接見」、「特別接見」制度中,隱藏民代關說、特權等問題,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洪佳業3日在臉書撰文指出,這確實是台灣矯正機關長久以來的積弊,立委或其助理常會以「為民服務」為由申請特見,典獄長也只能核准。

洪佳業表示,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受刑人會分成4級,於服刑期間可依工作表現、活動比賽累積「責任分數」,慢慢從第四級升至第一級,級別愈高享有的資源越多,與親友接見的權利也越高。第四級受刑人只能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且每星期只能1次;而第三級以上的受刑人,則可與「親屬以外的人」接見、發受書信。

不過,若經典獄長核准,可以「增加接見」或「特別接見」,且不必受相關接見規定限制,受刑人每週要接見幾次、與誰碰面、每次要接見多久都可以,甚至可以在小房間裡面與親友談話;而這就變成常態的「靠關係」介入管道,立委常會以「為民服務」為由,帶著親友申請「特別接見」某位受刑人,典獄長也幾乎會核准。

洪佳業認為,特見、增見並非無必要,但僅限於家人過世為了穩定受刑人情緒、牽涉離婚或財產官司而須讓親戚或訴訟代理人說明訴訟進度等正當理由,如果因受刑人或其親友認識立委,就可以無限制的與親友會面,這就是特權、關說的陋習。再者,接見室、戒護人力都是有限的資源,所以法律規定接見次數、優先順序,自有其道理。

「我相信各監獄的典獄長也不想這樣,但很難不賣立委面子」,洪佳業寫道。他強調,解決方法就是公開透明,要求監所按月公布特見、增見的相關資訊,包含哪些收容人被核准特見、增見幾次、是哪些民代或官員申請的等,如此媒體就可根據公開的資訊進行監督;而這種做法的法律依據,則可從「請託關說登錄規定」著手。

其次,洪佳業指出,依法律規定,檢察官每個月都要去轄區內的監所視察1次,雖然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但「特別接見」就是一個檢察官視察時很好的監督項目;若發現異常的特權接見,就可報請檢察長處理、要求典獄長說明原因。他認為,典獄長反而可以因此拒絕民代關說,不但不會反彈,反而會很感謝。◇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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