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州部分領失業金者 需提供求職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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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06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黃小堂紐約報導)隨著紐約州逐漸解除防疫限制,州府同時出臺推動經濟復甦政策。紐約州勞工廳(NYSDOL)8日在社交平臺發布公告,提醒州內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民眾,必須每週至少有三天在找工作,並存留求職記錄,但有例外情況。

州勞工廳列舉了例外的情況,包括:(1)臨時被裁員,或季節性就業且返工時間不超過四週;(2)通過工會招聘會獲得工作的工會會員,民眾必須符合工會的會員資格和求職要求;(3)參加州勞工廳批准的培訓計畫,例如依據紐約州勞動法第599條批准的培訓計畫;(4)擔任陪審團成員(Jury);(5)參加州勞工廳批准的共享工作項目(Shared Work Program);(6)參加州勞工廳批准的自營職業援助計畫(Self Employment Assistance Program);(7)受州法和聯邦法規範下的任何豁免條款。

州勞工廳在推特上寫道:「注意:求職要求(Work search requirements)在紐約州是有效的,大多數紐約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Unemployment Insurance,簡稱UI)或疫情失業救濟金(Pandemic Unemployment Assistance,簡稱PUA) 的同時,必須積極尋找工作就職。」

圖為紐約州勞工廳列出的求職要求,每週必須有三天進行求職活動,州府對於求職類型活動也有要求。
圖為紐約州勞工廳列出的求職要求,每週必須有三天進行求職活動,州府對於求職類型活動也有要求。(取自州勞工廳推特)

目前,僅有因COVID-19疫情而被解僱的紐約人,並且被告知雇主會在經濟好轉時重新僱用他們,這部分人不需在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同時尋找工作;因此其他失業者都必須每週有三天在找工作,如果雇主提供了工作,就必須接受工作。

州勞工廳表示,在領取失業金福利時,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則無需尋找工作:(1)你被解僱是因為雇主因COVID-19而關閉或縮減運營規模,以及(2)你的雇主告訴你,當它重新開業時你會被重新僱用。

若不符合以上兩點,則領取失業救濟金的人必須(Must)正在找工作,若不找工作,不存留找工作的記錄,當州府要求提交證明而交不出來時,這些人可能會喪失領取失業救濟金的資格,並且必須歸還失業救濟金和交罰款。

根據州勞工廳公布的準則,民眾必須每週至少有三天在找工作,這三天每天至少找一份工作,可以聯繫前雇主、通過就業服務機構或求職網站等,接著必須填寫詳細的書面求職記錄(下載網站https://tinyurl.com/5tczsebw),書面記錄必須包括日期、姓名、地址(郵件、電子郵件或網址)和電話號碼,聯繫人員的姓名或職位、使用的聯繫方式、申請的職位、職位內容描述,或參加有關求職的招聘會等。州勞工廳將會根據列出的資料,聯繫並逐一核實內容,若提供虛假的求職資料,則被視為欺詐,州府可拒發失業保險金。

州勞工廳提到,這些求職者也可利用州府網站「https://www.jobzone.ny.gov/」保留求職記錄。

有關更多豁免找工作、滿足每週找工作的條件等詳細資料,可登錄網站http://on.ny.gov/wsr查詢。◇

責任編輯:李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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