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戴耀廷等三人 涉2016年違反選舉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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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07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葉澤宇香港報導)廉署昨日宣布,落案起訴法學學者戴耀廷、葉劍青及衛生服務界選委石守正3人,指他們在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做出不法行為。

3人被控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名,控罪指3人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在2016年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在《蘋果日報》和《明報》刊登6個廣告,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萬元。3人將於本周五(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戴耀廷現時正因民主派初選案被還押。

廉署表示,早前接獲投訴,指稱有人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展開調查。

廉署指,戴耀廷在2016年選舉前曾分別透過電台節目、記者會及社交媒體向選民介紹一項投票計劃(雷動計劃),目標是透過招募選民根據該計劃提供的建議投票予某些候選人,以達致過半數當選議員均來自某特定群組。

廉署續指,雞蛋同盟分別在2016年8月9日、9月2日、9月4日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宣傳「雷動計劃」及計劃目標的廣告。雞蛋同盟就3個刊登在《明報》的廣告支付133,540元,另就刊登在《蘋果日報》的3個廣告支付12萬元。廉署指,葉劍青及石守正同為雞蛋同盟董事及該公司銀行賬戶的授權簽署人。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1)條訂明,任何人如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選舉中或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選舉開支,即屬非法行為。任何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而招致的開支,均被視作選舉開支。

廉署發言人提醒公眾,只有候選人或獲候選人書面授權為其選舉開支代理人的人士,方可招致選舉開支。◇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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