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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繳納營收好轉拒清償 財產遭法院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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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08月03日訊】(大紀元記者宋順澈台灣新北報導)民眾欠繳罰鍰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因經濟狀況或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清償時,固然可以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但如果經濟狀況好轉,有能力一次繳納時,即不能以已辦理分期為由拖延繳款,損害國家債權利益。

台北市一家經營醫療設備相關業務之十○有限公司(下稱義務人),即因分期繳納期間被查到營業狀況大幅好轉,有資力一次完納,但卻拒絕清償,遭行政執行分署依職權廢止分期並扣押貨款債權等,進而促使義務人清繳所剩欠款。

本件義務人於96年至100年間委請報關公司進口氧氣製造機及相關零件等30批,因未依限辦理退運出口,違反關稅法規定,經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於104年10月5日處分義務人應追繳貨價合計新臺幣(下同)291萬3,221元,並聲請行政法院裁准假扣押後移送本分署執行假扣押程序在案。嗣基隆關與義務人間行政訴訟勝訴確定後,即於107年11月7日將本案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行政執行分署收案後,即核發執行命令收取先前假扣押之存款,義務人知悉後旋至本分署請求辦理分期繳納。經本分署審酌義務人當時之營業、財產及相關支出狀況後,認為令其一次繳納全部欠款將造成其經營困難,爰經移送機關基隆關同意後,准其自107年11月起每期繳納5萬元,共計60期分期清償,並附加「如發現義務人已顯有資力可一次完納或查得義務人有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者,本分署得依職權廢止之」之條件。

行政執行分署為確認義務人是否持續符合分期繳納之法定要件,仍不定期調查義務人財產及營業狀況。嗣於今(110)年初調查義務人金融帳戶時發現,義務人於109年及今年均曾有高額存款,其數額足以一次清償全部欠款。

就此,爰續調查義務人相關財產資料及營業現況,再發現義務人於108年5月即已購入BMW汽車1輛,而最近一年之銷售額亦高達6百餘萬元,凡此均足見義務人已具有一次清償全部欠款之資力,已符合得依職權廢止分期之要件。行政執行分署為兼顧義務人權益,乃先以電話通知義務人到場處理,惟義務人置之不理。

行政執行分署為維護國家債權,並確保行政執行之公平性與公正性,乃逕依職權廢止義務人分期,並隨即採取禁止處分其車輛、扣押義務人對其生意往來對象之貨款債權等執行措施。義務人有感本分署強力執行之決心,終於在今年7月中旬主動匯款繳納剩餘欠款106萬元,本案至此全部清償。

行政執行分署呼籲,分期繳納係公法上金錢債權執行時之寬緩措施,須符合特定之法律要件,倘若義務人於分期後資力狀況有明顯改善,自仍應主動到行政執行分署報告以依現況調整分期條件或一次清償;行政執行分署經調查發現義務人於分期後有資力明顯改善之情形時,亦將依職權通知義務人到場處理或逕行廢止分期後執行之,以維繫行政執行之公平與公正,確保國家債權及社會公義。

責任編輯:王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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