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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鏈重組 致無形資產交易頻繁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張瑞峰。(Deloitte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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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08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侯駿霖台灣台北報導)近年來隨著全球疫情、中美貿易戰與科技戰,加上地緣政治等外在因素的衝擊下,跨國企業正面臨供應鏈重組的巨大變革,收購業務越加頻繁,也促使無形資產移轉交易大幅攀升。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Deloitte)在30日表示,公司可以評估是否適用外銷零稅率,以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張瑞峰指出,科技業進行專利訴訟屢見不鮮,可能涉及到高額授權、和解金或出售專利權等問題,顯見疫情下供應鏈重組,無形資產價值也是策略考量的關鍵一環。

張瑞峰提醒,臺灣企業進行業務重組時,若出售標的業務包含商標、專利權等無形資產,且買受人為境外營業人,應評估是否適用外銷零稅率以降低稅負;由於也涉及無形資產銷售額認定,故需特別注意提供相關佐證適用的零稅率文件。

舉例來說,臺灣A公司欲出售非核心業務給日本B公司,標的業務經過盤點,包括專利權、專用技術、商標權、客戶關係等無形資產,若能分別約定前述無形資產的銷售額,臺灣A公司將無形資產出售給日本B公司,並取得外匯的情況下,是否適用適用零稅率?

對此,張瑞峰表示,依據「消費地國課稅」及「加值型營業稅應由最終消費者負擔」的基本原則,日本B公司是在境外使用這些無形資產,無論這些無形資產登記在境內、境外,臺灣A公司取得該無形資產的銷售額,應符合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得檢附外匯證明申報適用零稅率。

張瑞峰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規定,臺灣A公司出售註冊登記在「國外」的專利權及商標權給臺灣C公司,儘管買受人是臺灣C公司,該勞務是在臺灣境內提供與使用,故核屬於臺灣境內銷售勞務,其取得收入仍須繳納5%營業稅,非屬外銷有關勞務,並無適用零稅率的規定。

張瑞峰建議,臺灣A公司在簽約前,務必注意交易合約內容可否明確區分標的業務,包括淨資產項目及分別銷售額,若臺灣A公司帳載金額,未能佐證標的業務的各項淨資產內容及公允價值,就需透過外部獨立專家的鑑價報告,對銷售額進行評價拆分。

責任編輯:筱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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