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CFER籲高院糾正哈佛和UNC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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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2年01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梅洛杉磯綜合報導)加州平等權益聯盟基金會(CFER)1月24日發布消息,就美國最高法院決定審理「學生公平錄取」(SFFA)組織控訴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UNC)在招生政策中存在種族意識的案件表示讚賞,認為這是為美國高等教育招生制定了可操作的合法規則而邁出的正確一步。

CRER在2021年向法庭提交了哈佛和北卡羅來納大學案的「法庭之友摘要」,呼籲上級法院糾正下級法院的裁決,重審兩個大學基於種族招生政策的合法性。CEFR執行總裁吳文淵表示:「我們認為人們已經達成了反對種族偏好的共識,即應遵循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章和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的基本原則。」

在2020年11月大選中,CFER作為主戰方反對具有明顯種族歧視的加州第16號公投案,加州選民以57.23%的投票率最後否決了該案,維護了原209法案,即在公共就業、公共教育和公共承包經營過程中不得歧視或給予任何個人或群體優惠。

「加州公民對第16號提案的強烈反對,增強了全國人民反對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種族偏好共識」,CEFR主席徐佶翮(Frank Xu)說,「我們希望最高法院考慮兩校(招生政策中)案件中種族平衡的證據,並糾正其過去在高等教育中裁定支持這種政策的錯誤。」

「(《民權法案》)第六章實際上是非常明確的,它禁止像哈佛這樣聯邦資助的大學進行種族歧視」,CFER執行副主席兼美國民權專員蓋爾·赫里奧特(Gail Heriot)教授說,「我很樂觀,最高法院終於準備好認真對待這個問題。」

2014年,SFFA起訴哈佛在招生政策中歧視亞裔學生,在訴訟期間,原告獲得了哈佛2014年至2019年的招生文件和2000年至2019年的匯總數據。儘管亞裔學生在成績和課外活動中分數很高,但招生部門給他們在積極、合作、勇氣等個人品格和素質方面的評分卻最低。

2019年10月,麻州聯邦區域法院法官巴勒斯(Allison D. Burroughs)裁定哈佛學院的招生政策並未過度歧視亞裔美國人。而北卡羅來納大學案(SFFA將其與哈佛案同時起訴的),經過7年多的訴訟,聯邦地方法院維持了北卡羅來納大學的招生系統。

2021年11月,SFFA向最高法院上訴,SFFA主席愛德華·布魯姆(Edward Blum)說:「每年成千上萬的大學申請者,都受到我們國家最熱門學校的不公平及違憲的種族分類和懲罰。這些絕大多數美國人反對的兩極分化做法,須儘快結束。」

布魯姆希望高院能利用此案恢復將美國人聯繫在一起的不分種族和膚色的色盲法律盟約,遵循美國憲法和《民權法案》。多年來,種族平權運動和追求「多元化」影響著大學的招生政策,但大範圍的改變源於高院審理的兩個案例。1978年,最高法院在加州大學董事會起訴巴基案中,禁止在大學招生中使用種族配額,但允許在招生中考慮種族因素。

2003年,在格魯特訴布林格案(Grutter v. Bollinger)案中,法院(5:4)認為,有利於「代表性不足的少數族裔群體」的學生錄取過程,並不違反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最高法院大法官桑德拉·戴·奧康納(Sandra Day O’Connor)寫道:「法院預計,從現在起25年後, 將不再需要使用種族偏好來促進今日批准的(少數族裔)利益。」

大法官克拉倫斯 ‧ 托馬斯 (Clarence Thomas)在他獨特異議中 呼應了「25 年後」這句話,但他也寫 到,該規定「現在是非法的」,25 年 後也是非法的,如今已經 20 年了。

去年,維吉尼亞州費爾法克斯縣的亞裔學生家長起訴托馬斯-傑斐遜公立高中,他們對該校新的招生政策感到不滿,認為學校需要更少的亞裔美國人,這樣可以為成績差的其它族裔騰出空間。在政策改變之前,托馬斯-傑斐遜高中約有70%是亞裔人。哈佛案的審理將不僅影響到大學的教育,或消除所有學校對亞裔孩子的歧視。◇

責任編輯: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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