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院審理一案 或終結聯邦機構監管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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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5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戴芙若綜合報導)最高法院週一(5月1日)同意受理一起涉及近40年歷史先例的案件,該先例在國會法定語言模稜兩可的情況下,授予聯邦監管機構制定法規的權力。在保守派法官占多數的最高法院,該先例有被廢除的可能。

最高法院本週同意審理的案件是「洛珀布萊特企業訴雷蒙多案」(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 ,該案涉及的先例是「雪佛龍訴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案」(Chevron U.S.A. Inc.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1984年,在雪佛龍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只要解釋合理,法院就應遵從聯邦機構對模糊法規的解釋,即所謂的「雪佛龍尊重」(Chevron Deference)原則。

最高法院週一批准的案件事關美國捕魚業對國家海洋漁業局(National Marine Fisheries Service)條例的質疑,該條例要求漁民支付監管人員的費用,因為聯邦機構管理法規定,漁船上必須有人監督遵守法規的情況。

最高法院在接受此案時,拒絕了考慮支付監管人員費用的技術層面問題,而是處理該案提出的更為重要的問題,即推翻雪佛龍案的決定還是大幅限制其應用。

「我們很高興法院審理此案不僅可能為這些漁民伸張正義,而且還重新考慮了一項使不受約束的行政權力得以廣泛擴張的學說。」保守派律師保羅‧克萊門特(Paul Clement)說。

克萊門特曾在小布什政府擔任總檢察長,他將在「洛珀布萊特企業訴雷蒙多案」(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一案中,代表企業方出庭。該案將於10月開始的最高法院下一任期中審理。

在1984年為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NRDC)辯論的大衛‧多尼格(David Doniger)表示,雪佛龍原則已經沉寂了一段時間,現在看最高法院是「想恢復還是取消支持」。

近年來,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在決定槍枝、墮胎和宗教等問題時,逐漸趨於回歸傳統和美國《憲法》本身,引發左右兩派間的辯論。

洛珀布萊特企業訴雷蒙多案

「洛珀布萊特企業訴雷蒙多案」事關國家海洋漁業局(National Marine Fisheries Service)發布的一項規定,該法規要求漁業公司支付監督漁業管理計劃遵守情況的人員的費用。

案件由來自新澤西州開普梅(Cape May,又稱五月岬)的洛珀布萊特企業(Loper Bright Enterprises)的一群漁民提起。

洛珀布萊特企業是一個家族經營的鯡魚捕撈公司,在新英格蘭海域開展業務。漁民們表示,在小船上捕魚是一項艱苦的工作,每一寸空間都是寶貴的。但是國家海洋漁業局(NMFS)的一項法規要求,船上必須有一名額外的人員擔任監督員,以跟蹤漁船對聯邦法規的遵守情況。

在過去的30年裡,《馬格努森-史蒂文斯法案》(Magnuson-Stevens Act)賦予了美國國家海洋和大氣管理局(NOAA)自主權,要求對商業漁船進行監測。但是,當該機構耗盡資金來支付大西洋鯡魚漁業的額外監測費用時,NOAA在沒有獲得國會的任何授權的情況下,決定將成本轉嫁給漁民。

依據雪佛龍先例,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D.C.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簡稱DC巡迴法院)2022年8月以2:1裁定,根據雪佛龍原則,國家海洋漁業局要求漁船上由漁民自己付費給監督員是合理的。持異議的法官表示,很明顯國會從未批准過這樣的要求。

2022年11月,以訴訟因由研究所(Cause of Action Institute,簡稱CoA)和前總檢察長克萊門特為代表的漁民們上訴至最高法院,要求大法官權衡他們對付費規則的挑戰,並否決雪佛龍先例。

在連續五次會議審議此案後,大法官們同意只處理第二個問題,即「雪佛龍尊重」原則。

「雪佛龍尊重」原則

「雪佛龍訴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案」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例,美國最高法院在該案中規定了法律測試(legal test)標準,以確定是否尊重政府機構對其管理法規的解釋。

《清潔空氣法》(Clean Air Act,簡稱CAA)是美國主要的聯邦空氣質量法,用於規範固定和流動的空氣排放。該法律授權美國環保局(EPA)制定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以保護公眾健康和公共福利,並規範有害空氣污染物的排放。

《清潔空氣法》最初於1963年頒布,國會1977年做了修訂,以解決未能達到美國環保局制定的空氣質量標準。修訂後的《清潔空氣法》要求各州建立「新的或改造過的主要固定空氣污染源」的標準。

關於「固定空氣污染源」的含義存在爭議。法律沒有定義這個詞。國會的立法歷史上也沒有對該詞定義。因此,執行《清潔空氣法》的環保局自行解釋了該術語。

在卡特政府期間,美國環保局將污染源定義為所有工廠中產生污染的設備。

1981年,羅納德‧里根(Ronald Reagan)當選後,安妮‧戈薩奇‧伯福德(Anne Gorsuch Burford)擔任局長的環保局採用了一個新的定義,即允許現有工廠獲得新設備的許可,只要工廠本身的總排放量沒有增加。

環保組織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簡稱NRDC)提起訴訟,稱新法規違反了《清潔空氣法》,聯邦法院做出了有利於NRDC的裁決。

受影響的雪佛龍美國公司(Chevron U.S.A. Inc.)、通用汽車公司和其它公司對下級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為更寬鬆的新標準辯護,並在1984年最高法院的裁決中獲勝。

大法官約翰‧保羅‧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在一致同意的法院意見書中寫道,「如果國會的意圖很明確,事情就到此為止;對於法院以及該機構(EPA)來說,必須落實國會明確表達的意圖。」他寫到,但「如果法規在具體問題上保持沉默,或模稜兩可,法院應該服從負責執行法律的(聯邦)機構的合理解釋。」

他寫道,因為《清潔空氣法》沒有明確如何定義這些特定的空氣污染源,法院應該尊重伯福德女士所在環保局採取的方法。

該判決的最終結果是一項重要法律原則,即「雪佛龍尊重」。在「雪佛龍尊重」原則下,法院不能干涉聯邦機構對模稜兩可的法規的解釋。

美國《憲法》將「司法權」授予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而不是行政部門及其機構。

根據哥倫比亞法學院教授托馬斯‧梅里爾(Thomas Merrill)的研究,該「雪佛龍尊重」已成為行政法的基石,法官在隨後的一萬多項裁決中都引用了它。

華府保守派智庫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在一份最近的裁決調查中指出,最高法院近年來已經遠離雪佛龍原則。

然而,下級法院繼續適用雪佛龍案,因為它仍然是最高法院的先例。在2020年和2021年,卡托研究所發現了142項涉及雪佛龍原則的裁決。卡托說,聯邦機構贏得了近60%的案件。

各方反應

「雪佛龍尊重」原則的支持者表示,為機構專家提供喘息空間以制定細化政策,來應對國會可能無法預料或完全理解的問題是適當的。批評者則認為,將如此多的決策權轉移給聯邦機構違反了《憲法》規定的權力分立。

廢除該判案原則將對拜登政府的氣候議程產生重大影響,將使政府通過聯邦機構的監管解決氣候變化等重大問題的努力複雜化。

儘管民主黨近年來通過了重大的清潔能源投資,但國會幾乎一直無法就EPA在氣候變化方面的重要新監管權力達成一致。

拜登政府曾敦促最高法院不要受理此案,稱雪佛龍原則「促進了政治問責制、國家統一性和可預測性,並尊重(聯邦)機構在管理複雜法定計劃方面,可以發揮的專業知識」。

廢除雪佛龍原則也會對國會的立法議程產生影響。近幾十年來,立法者越來越多地選擇起草廣泛的指導方針,並將技術細節委託給各機構。

近年來,最高法院的保守派大法官則批評雪佛龍原則。

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一直是最直言不諱的批評者之一,他在2015年的一份意見中指出,「雪佛龍尊重」原則「從法院手中奪取了『說出法律是什麼』的最終解釋權,並將其移交給」行政部門。

托馬斯對法院2020年拒絕受理單獨的監管案件時表示異議,他寫道,「雪佛龍尊重」賦予了聯邦機構「違憲的權力」。

大法官尼爾‧戈薩奇(Neil Gorsuch)也加入了托馬斯的行列。他在2022年11月法庭通過雪佛龍相關案件時寫道,法院「應該直截了當地承認,雪佛龍(原則)沒有消除、也不可能消除在國家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對法律含義作出獨立判斷的司法職責。」

2016年,在美國第10巡迴上訴法院任職期間,戈薩奇撰寫的一份意見書中,他表示「雪佛龍尊重」和最高法院的另一項裁決「允許行政官僚機構吞併大量的核心司法和立法權力,並以一種方式集中聯邦權力,這似乎有點難以與制憲者設計的憲法相一致。」

「也許是面對這個龐然大物的時候了。」他寫道。

他是當年制定新規定的環保局局長安妮‧戈薩奇‧伯福德的兒子。

責任編輯:葉紫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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