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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預售屋疑因台積電想漲價 建商毀約轉賣遭判賠二千餘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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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5年11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高雄報導)高雄一名曾姓女子2019年欲購買橋頭區一處建案預售屋店面,與代銷公司簽訂預定單,並與建商談妥價金1,810萬元(含車位),但正式簽約當天,建商卻反悔不賣,事後更以4,452萬元轉賣給他人,卻只願意額外賠償12萬元。曾女提告求償價差2,822萬元勝訴,建商上訴遭駁回。

曾女主張,京成建設公司2019年在高雄市橋頭區推出「京城森遠」預售案,委由代銷公司對外銷售,她於同年7月4日先以訂金2萬元預定購買1間店面,但尚未談妥買賣價金,後與代銷人員多次磋商,經京成建設同意以房地1,690萬元、車位120萬元,總價1,810萬元出售,後於同年12月15日簽訂預訂單,並再支付8萬元訂金,雙方約定隔年1月3日簽約。

未料,京成建設臨時反悔拒絕簽約,曾女提告請求履行契約,京成建設卻在訴訟期間將該店面以總價4,452萬元轉賣給他人,調解時也僅願意退回訂金10萬元、額外賠償12萬元,因而調解不成。

曾女認為,依經驗法則,京成建設之所以會反悔,是因當時台積電到高雄橋頭設廠,消息利多,高雄橋頭區之房價不斷大幅上升,認為以上開價格出賣給她實屬過低,因此寧願賠償訂金也要毀約,實已毫無誠信可言,甚至在訴訟中將該店面轉售給他人,應賠償店面價差2,642萬元、車位價值170萬元及訂金10萬元合計2,822萬元。

一審橋頭地院判決噌女勝訴,京成建設應如數賠償。京成建設不服,提起上訴,主張預訂單載明「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否則已繳價金無息退還」「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始可售出,如不同意原金無息退還,均無條件解約」等語,公司本就可拒絕簽約;且曾女並無轉售該店面的計劃及作為,因此不得請求賠償漲價利益。

二審高雄高分院審酌,代銷人員證稱,他當時將預訂單上曾女出價1,810萬元回報給專案經理,經理致電給京成建設董事長特助蔡先生爭取買賣價格,原則上只要願意收取訂金並簽訂預定單,就代表建商同意該價格,因此不採信京成建設的辯詞,原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

責任編輯: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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