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5年11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高雄报导)高雄一名曾姓女子2019年欲购买桥头区一处建案预售屋店面,与代销公司签订预定单,并与建商谈妥价金1,810万元(含车位),但正式签约当天,建商却反悔不卖,事后更以4,452万元转卖给他人,却只愿意额外赔偿12万元。曾女提告求偿价差2,822万元胜诉,建商上诉遭驳回。
曾女主张,京成建设公司2019年在高雄市桥头区推出“京城森远”预售案,委由代销公司对外销售,她于同年7月4日先以订金2万元预定购买1间店面,但尚未谈妥买卖价金,后与代销人员多次磋商,经京成建设同意以房地1,690万元、车位120万元,总价1,810万元出售,后于同年12月15日签订预订单,并再支付8万元订金,双方约定隔年1月3日签约。
未料,京成建设临时反悔拒绝签约,曾女提告请求履行契约,京成建设却在诉讼期间将该店面以总价4,452万元转卖给他人,调解时也仅愿意退回订金10万元、额外赔偿12万元,因而调解不成。
曾女认为,依经验法则,京成建设之所以会反悔,是因当时台积电到高雄桥头设厂,消息利多,高雄桥头区之房价不断大幅上升,认为以上开价格出卖给她实属过低,因此宁愿赔偿订金也要毁约,实已毫无诚信可言,甚至在诉讼中将该店面转售给他人,应赔偿店面价差2,642万元、车位价值170万元及订金10万元合计2,822万元。
一审桥头地院判决噌女胜诉,京成建设应如数赔偿。京成建设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预订单载明“此价位须经公司同意,否则已缴价金无息退还”“此价位须经公司同意始可售出,如不同意原金无息退还,均无条件解约”等语,公司本就可拒绝签约;且曾女并无转售该店面的计划及作为,因此不得请求赔偿涨价利益。
二审高雄高分院审酌,代销人员证称,他当时将预订单上曾女出价1,810万元回报给专案经理,经理致电给京成建设董事长特助蔡先生争取买卖价格,原则上只要愿意收取订金并签订预定单,就代表建商同意该价格,因此不采信京成建设的辩词,原审判决无误,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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