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光電環評修法14日院會表決 6大環團提出4大建議

人氣: 294
【字號】    
   標籤: tags: , , , ,

【大紀元2025年11月14日訊】(大紀元記者莊璦筠台灣台北報導)太陽光電系統環評及禁建相關修法草案14日於立法院院會表決,6大環團發出緊急聲明稿表示,支持光電環評,但目前草案應環評及禁限建範圍應更細緻考量,因此提出4大建議,包含細分應禁建及無須禁建的區位、應視光電案場規模大小與性質進行區隔等。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環境規劃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14日共同發出緊急聲明稿。

該份聲明指出,光電環評能部分解決環境及社會問題,值得肯定,然而目前修法的版本,恐造成光電發展全面停滯,不利於能源轉型,淨放的目標。

聲明指出,當目睹部分農漁民遭大型光電資本擠壓,亟欲為弱勢維護權益的同時,也須留意另一群農漁民或居民正主動擁抱光電,期待用新科技、綠能及資金強化農業韌性,且易受災而成孤島的脆弱地區,也須透過微電網、家戶型光儲系統,以提高其災害應變能力,例如部分漁民因安裝光電儲能,安然度過丹娜絲風災停電、免於漁損,廣泛引起漁民關切能源自主 。

聲明強調,支持光電環評,但建議目前草案應環評及禁限建範圍應更細緻考量,如地質敏感區、國家風景區、國家公園涵蓋的地理範圍過大,土地特性和利用型態多元複雜,不宜全面禁建 ,建議暫緩修法,細分應禁建及無須禁建的區位。

其次,應視光電案場規模與性質,區隔大規模商業光電案場與小規模以自發自用為主的案場。大規模商業案場的環評,參考日本環評法以40公頃為門檻,考量台灣地狹人稠,建議以20至30公頃為門檻。

聲明續建議,增列2公頃為門檻,即2公頃以上始須環評,因小規模自發自用為主的光電案場對於環境侵擾較低,且亦可避免對於公民社區或專業農漁民自主發電造成不必要的負擔,且除了地面型的漁電共生案場外,室內型的漁電共生案場也應納入環評範疇;應檢討應環評區位的必要性,檢視不同區位是否會因設置光電,而對環境造成直接明顯的負面影響。

責任編輯:呂美琪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