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5年12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台灣海底電纜近年屢遭破壞,立法院會9日三讀修正通過「海纜7法」中的《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修正案,明定破壞自來水海底管線、天然氣管線、海底電力電纜等故意犯,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罰1千萬元,並可沒收犯案船隻。
中國船隻近年頻繁破壞台灣周遭海底電纜,外界質疑與中共的「灰色作戰」有關。隸屬美國國會的「美中經濟暨安全檢討委員會」日前警告,台灣海底電纜極易受到破壞威脅,若中共切斷台灣全數的海底電纜,將對台造成毀滅性後果,每天經濟損失達17.3億元。
立法院會9日三讀修正通過《電業法》第71條之1、《天然氣事業法》第55條之1、《自來水法》第97條之1。
三讀條文明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天然氣卸收、儲氣等設備,以及擴大納入自來水事業海底送水管線、海底電力電纜功能運作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過失犯比照《電信管理法》現行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也增訂,對於犯罪所使用的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都沒收及處置,杜絕不法再犯;修法也增訂過失犯刑罰規範,過失破壞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為避免後續行為人主張未知悉海纜及管道相關資訊,造成故意及過失要件的認定疑慮,請內政部在「海纜7法」通過前,對外公布海纜及管道圖資,並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宣導,讓各界知悉避免觸法,也有利於執法及移送檢調偵辦。
至於海纜七法中剩餘的四法,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2月1日已完成《電信管理法》、《氣象法》、《商港法》、《船舶法》初審;初審條文分別明定,非法危害海纜設備可逕行沒收、非法危害氣象設施可罰200萬元、船舶無正當理由不離港可沒入、違反船舶識別規範最重可罰1千萬元。
對此,立委王定宇表示,修法通過後,不僅強化保障海底的通信電纜,連同自來水管、油氣管、化工等相關管線,都加入保護範圍內,所以是更周全的保障。
王定宇說,這次修法通過後,等同授予台灣的執法機關能更有憑據執法;無論是海域、水底或陸地,只要關於保護國家的各種管線,通通提供法源依據。
不過他也坦言,目前稍嫌不足的部分,可能主要是執法能力與技巧,尤其中國若在我們的海域使用「權宜輪(FOC,flag of convenience)」,如何查獲、追捕就是一個問題。
王定宇表示,這種權宜輪的國籍登記是在別國,但實質上的控制者,卻是中國或港澳人士,而且可能要來對管線進行惡意破壞。若要提升查獲、追捕效率,海巡還需要增強在空中快速偵查的能力;相關單位至少要在第一時間,就能掌握到哪些點遭到破壞,進而查獲破壞的嫌疑犯。查獲之後,才能根據新法,該怎麼罰就怎麼罰。
王定宇強調,除了查緝能力、科技執法能力、升級海巡船隻、以及空中快速抵達破壞點等能力,如果建立跨國合作機制也很重要;因為很多權宜輪,完成破壞任務之後,會馬上駛往第三國港口。
他表示,台灣必須要與其他國家合作,將這些惡意破壞海底電纜及不同管線的罪犯繩之以法,才可進一步查獲幕後黑手、以及背後是否有特定國家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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