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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公務人員保障法 機關首長涉霸凌可罰百萬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日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常懷仁/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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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5年06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日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條文規定,職場霸凌指的是機關人員以威脅、冒犯、污辱等言行,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而若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死亡事故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宋碧龍/大紀元)

初審條文規定,職場霸凌指的是本機關人員於職務上假借權勢或機會,逾越職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威脅、冒犯、歧視、污辱或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致公務人員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初審條文規範,公務人員遭受職場霸凌,得依規定提起申訴,其提起申訴期限,應依規定辦理,一、被申訴人屬非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被申訴人屬具權勢地位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五年者,不予受理。

罰則部份,初審條文規範,若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之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處應負責人員新台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處罰。

初審條文規定,若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應負責人員3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緩。

不過,若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生重大災害者,處應負責人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致生死亡事故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初審條文規範,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緩。

初審條文規定,應負責人員指的是機關首長或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機關首長實際執行管理、指揮或監督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人;重大災害指的是發生災害的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初審條文規定,保訓會知悉各機關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或防免職場霸凌行為有不當或違法時,得主動實施檢查,或通知其上級機關實施檢查。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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