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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公务人员保障法 机关首长涉霸凌可罚百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5日初审通过《公务人员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常怀仁/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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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5年06月05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5日初审通过公务人员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初审条文规定,职场霸凌指的是机关人员以威胁、冒犯、污辱等言行,致公务人员身心健康遭受危害,而若未提供符合规定之必要安全及卫生防护措施,致生死亡事故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200万元以下罚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公务人员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公务人员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宋碧龙/大纪元)

初审条文规定,职场霸凌指的是本机关人员于职务上假借权势或机会,逾越职务上必要合理范围,持续以威胁、冒犯、歧视、污辱或孤立言行或其他方式,造成敌意性、胁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环境,致公务人员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初审条文规范,公务人员遭受职场霸凌,得依规定提起申诉,其提起申诉期限,应依规定办理,一、被申诉人属非具权势地位者,自职场霸凌行为终了时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被申诉人属具权势地位者,自职场霸凌行为终了时起,逾五年者,不予受理。

罚则部分,初审条文规范,若对提出安全及卫生防护措施事项之建议者,或对提出职场霸凌申诉者,予以不利对待或不合理处置,处应负责人员新台币3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缓,并得按次处罚。

初审条文规定,若知悉职场霸凌之情形,未采取具体有效措施,或未提供符合规定之必要安全及卫生防护措施,经通知限期改善而届期未改善者,处应负责人员3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缓。

不过,若未提供符合规定之必要安全及卫生防护措施,致生重大灾害者,处应负责人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00万元以下罚金;致生死亡事故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200万元以下罚金。

初审条文规范,机关首长或一级单位主管经认定职场霸凌成立者,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缓。

初审条文规定,应负责人员指的是机关首长或于该工作场所中,代表机关首长实际执行管理、指挥或监督公务人员执行职务之人;重大灾害指的是发生灾害的罹灾人数在三人以上者。

初审条文规定,保训会知悉各机关安全及卫生防护措施或防免职场霸凌行为有不当或违法时,得主动实施检查,或通知其上级机关实施检查。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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