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1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會20日三讀增訂《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條之1修正案。三讀法案明定,原經核准進駐園區之事業,若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因發生繼承事實,或將事業贈與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而改由該繼承人或受贈人申請進駐園區者,不受規範限制。
三讀條文明定,地方農業科技園區於此條文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依第5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納入為主管機關管理之園區者,其於納入管理前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得繼續依其原核准進駐之資格條件進駐園區,不受前條所定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之限制。
三讀條文明定,前項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者,因該自然人或獨資商號之負責人發生繼承事實或贈與配偶或直系血親二親等內卑親屬,由繼承人或受贈人申請進駐園區時,亦不受前條所定園區事業組織型態規定之限制。
三讀條文規範,前項申請進駐園區之繼承人或受贈人應以一人為限。第一項原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於園區納入管理後至本條文修正施行前,有第二項規定之繼承事實或贈與行為者,亦得適用前二項規定。
立委陳亭妃7日在審查該草案時表示,台南後壁花卉創新園區進駐廠商共68家,但多達40家業者屬自然人或獨資商號,礙於現行條例規定僅限「股份有限公司」組織進駐,導致小型私人企業進駐時面臨困難,因此提案修法要求具備「追溯效力」,讓在修法前已有進駐事實的業者能比照辦理,確保過去身分與權益不受影響。
責任編輯:陳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