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2月26日訊】(文:李容真)2026年2月20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國會於1977年通過的《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並未授權總統在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的情況下,在不經過國會同意的基礎上,單方面制定關稅政策。
川普總統對這個裁決反應激烈,他表示,某些法官在工作中受到了外部勢力的影響。川普政府的根據是,美國長期以來在對外貿易上處於持續逆差狀態,這構成了對美國國家經濟利益的非同尋常的重大威脅。加不加征關稅,事關國運。在這種情況下,總統有權引用《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維護國家經濟利益。
這裡我們就簡要分析一下最高法院的判詞。
先看一下首席大法官羅伯茨撰寫的代表多數大法官意見的正方觀點。他認為,川普總統通過一系列總統令全面加征關稅的作法逾越了《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的授權範圍。在他們看來,該法律只是授權總統在緊急狀態下對國際經濟活動加強管理,比如在戰時對敵國實施貿易禁運,凍結資產等。但是並未明文規定總統有不經國會同意,就隨意全面加征關稅的權力。在羅伯茨等法官看來,「管理進出口」和「加征關稅」是兩個不同的權力。這裡關鍵點在於,美國政治制度強調三權分立,旨在防止任何單一機構掌握絕對權力。根據美國聯邦憲法,只有國會有權對美國公民徵稅。如果國會下放部分權力給行政機關的話,必須明文規定授權範圍。聯邦最高法院自2022年起,開始在審理涉及行政機關權限的案件中採用所謂「重大問題原則」(Major Questions Doctrine),根據該原則,如果行政機關欲制定具有「巨大經濟與政治影響力」的法規,必須有國會明確的法律授權。此原則旨在限制行政權擴張。這項原則的被採納是右派(也稱保守派)法律界人士和右翼政治活動家們長期爭取的結果。羅伯茨說的很明白:「如果當年(1977年)國會在制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的時候,真想授予總統加征關稅的權力的話,一定會在法案中明文規定並附加具體的限制條件。但是找遍該項法律的全文,都找不到關稅一詞。川普一方的律師找不到任何法律來證明總統對國際經濟活動(比如進出口)的管理權中包含徵稅權。管理權包括對外設定進出口配額、禁運等。而開徵關稅是對內政策的一部分, 這項權力只屬於立法機關, 也就是國會。 所以管理權和徵稅權存在性質上的不同,不能混為一談。」羅伯茨等一部分保守派法官還拒絕了川普政府有關緊急狀態下和處理對外關係時不適用「重大問題原則」的提法。
再來看看大法官卡瓦諾撰寫的代表少數意見的反方觀點。他和羅伯茨等人針鋒相對。在他看來川普有權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加征關稅。他認為「從傳統意義上來講,加征關稅是管理進口的常用辦法,與進口配額,貿易禁運沒有本質區別。」卡瓦諾對法庭採用的「重大問題原則」有不同理解。他表示「按照該原則,最高法院應該判川普政府勝訴。根據長久以來的傳統做法,和最高法院的判決先例,當年國會在制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的時候就有意把全面加征關稅的權力下放給行政部門。」卡瓦諾還指出,判決川普政府敗訴會產生一個如何退稅的棘手問題。最高法院不管具體問題。川普政府不會自動退稅,數以千計的進口商和為數更多的普通消費者必須向聯邦國際貿易法院起訴,否則拿不到退稅。這個過程經年累月,官民雙方會付出巨大的成本。卡瓦諾還從實際操作的角度出發,指出川普政府可以援引另外一些法律,作為加征關稅的依據。他因此認為,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判川普政府敗訴,沒有實際意義。
最後,用支持正方觀點的大法官戈薩奇的一段話作為本案判詞中的畫龍點睛之筆:「我清楚地知道對於那些看重加征關稅的人士來說,今天的判決令他們失望。但是對某些攸關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的決策權之所以歸國會,是有其原因的。我知道立法工作很難做而且耗時。國家又面臨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這使得繞過國會單幹變得很誘人。但是國家的政治體制之所以強調大政方針由國會在深思熟慮後制定,是因為國家倚重的是民選議員們的集體智慧,而不是某股勢力或者某個人的想法。國會議員們冷靜思考,不魯莽衝動,他們通過彼此讓步達成可行的解決方案。在多數議員支持下通過的法律能在社會上長久立足,不會被輕易推翻。這有利於國家安定,民眾不至於因為政府朝令夕改而不知所措。立法過程是確保我們每一個人的現時以及長遠利益的過程。我知道不同的人想法不同。但是歷史告訴我們,即使是那些對今天的判決不滿的人,也終將意識到,立法過程是自由的保障。」
責任編輯:舜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