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6月03日訊】(大紀元記者謝苡柔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3日完成「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逐條審查,全案審查完竣後決議提報院會討論,且院會討論前不需交由黨團協商。初審條文除建立虛擬資產服務商許可制度,也將穩定幣發行納入許可管理,並強化交易平台上下架審查、反市場操縱及投資人保護機制。
財委會3日審查行政院版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及朝野立委提出的相關版本。在虛擬資產服務商管理方面,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業者須依業務種類分別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及證照,未經許可不得經營相關業務;新增虛擬資產業務或經營其他業務,也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核准。
為防堵不適任人士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初審增訂條文規定,曾犯虛擬資產詐欺、洗錢或違反本法規定罪刑,經判決有罪確定且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5年者,不得擔任虛擬資產服務商負責人。已任職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
交易平台監理部分,初審條文明定,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應建立虛擬資產上下架審查基準及程序,並就集中交易市場提供交易服務的虛擬資產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同時應建置防範市場不公正交易機制,以及價量異常偵測與警示措施。
外界關注的穩定幣監管,也是此次審查焦點之一。初審條文規定,在台灣發行穩定幣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核准前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發行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另定。
此外,穩定幣發行人須設置充足準備資產,並存放於境內金融機構,且與自有財產分離管理;當發行規模達一定金額時,還須依規定繳存準備金。條文也明定穩定幣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不得支付利息或其他形式收益。
財委會也通過15項附帶決議,其中新增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未來訂定虛擬資產上下架核備辦法時,應就審查程序訂定明確期限。除特殊情況外,以15天內完成審查為原則,以兼顧監理效率、產業發展及投資人權益保障。
責任編輯:呂美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