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3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北檢4日偵結太子集團案,起訴62人、13家公司,其中檢方求刑陳志法定刑最高刑度,其心腹李添遭求刑20年以上,至於其他人則被求刑12至18年以上不等,檢方統計,太子集團在台洗錢金額近108億。
北檢表示,以陳志為首的太子集團自105年起於我國境內成立多家公司,供集團經營非法賭博、洗錢犯罪之用,並以實質掌控在18個國家所設立之250家境外公司,持有453個國內外金融帳戶,利用集團實質掌控之境外公司間,製作不實交易合約,透過外匯管道洗錢。
北檢指出,為使太子集團以虛擬資產形式存在之犯罪所得流入台灣,且可於多國隨時以提領法定貨幣現金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利用自行開發的OJBK錢包連結地下匯兌水房,將犯罪所得清洗後匯入我國境內,購買名車、精品等物,並支應集團在台灣境內所需支出。
北檢進一步表示,陳志為於我國發展非法線上賭博事業作為太子集團洗錢管道之一,於105年間派人來台並成立公司專責為太子集團在我國成立本國公司並管理實質掌控之境外公司、帳戶。另,為規避查緝還成立多家公司供太子集團非法發展線上賭博犯罪。
檢方提到,集團為將非法線上賭博犯罪賺取之虛擬資產得於我國、日本、新加坡等地提領現金製造金流斷點,自行開發OJBK錢包連結地下匯兌水房,再讓人依指示提領現金,購買名車、名酒、雪茄、茶葉、藝術品等。另也指示他人製作不實交易合約,充當金融機構進行外匯結匯申報查證使用,以此方式洗錢。
檢方統計,太子集團在台洗錢金額達107億9,076萬5,905.37元。
檢方認為,陳志為太子集團從事跨國犯罪組織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者,為太子集團內為最高層級,其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極重大。因此求刑法定刑最高刑度。另外,陳志心腹李添有期徒刑20年以上,併科罰金2.5億元。
至於其他人被求刑刑度為,新加坡籍幹部陳秀玲有期徒刑18年以上,併科罰金1.5億元;張剛耀有期徒刑12年以上,併科罰金1億元;人資長辜淑雯有期徒刑16年以上,併科罰金8千萬元;天旭負責人王昱棠有期徒刑15年以上,併科罰金5千萬元等。
責任編輯:呂美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