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6年06月03日讯】(大纪元记者谢苡柔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财政委员会3日完成“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逐条审查,全案审查完竣后决议提报院会讨论,且院会讨论前不需交由党团协商。初审条文除建立虚拟资产服务商许可制度,也将稳定币发行纳入许可管理,并强化交易平台上下架审查、反市场操纵及投资人保护机制。
财委会3日审查行政院版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及朝野立委提出的相关版本。在虚拟资产服务商管理方面,初审通过条文明定,业者须依业务种类分别取得主管机关许可及证照,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相关业务;新增虚拟资产业务或经营其他业务,也须事先取得主管机关核准。
为防堵不适任人士经营虚拟资产业务,初审增订条文规定,曾犯虚拟资产诈欺、洗钱或违反本法规定罪刑,经判决有罪确定且执行完毕、缓刑期满或赦免后未满5年者,不得担任虚拟资产服务商负责人。已任职者,主管机关应予解任。
交易平台监理部分,初审条文明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商应建立虚拟资产上下架审查基准及程序,并就集中交易市场提供交易服务的虚拟资产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备;同时应建置防范市场不公正交易机制,以及价量异常侦测与警示措施。
外界关注的稳定币监管,也是此次审查焦点之一。初审条文规定,在台湾发行稳定币须先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主管机关核准前须会商中央银行同意;发行人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最低实收资本额由主管机关另定。
此外,稳定币发行人须设置充足准备资产,并存放于境内金融机构,且与自有财产分离管理;当发行规模达一定金额时,还须依规定缴存准备金。条文也明定稳定币应以面额发行及赎回,不得支付利息或其他形式收益。
财委会也通过15项附带决议,其中新增附带决议要求金管会未来订定虚拟资产上下架核备办法时,应就审查程序订定明确期限。除特殊情况外,以15天内完成审查为原则,以兼顾监理效率、产业发展及投资人权益保障。
责任编辑:吕美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