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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吸大麻返台驗出經通報仍可吊照 交通部研擬毒駕車輛銷毀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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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6年06月03日訊】(大紀元記者莊璦筠台灣台北報導)毒駕肇事頻傳,交通部擬修法嚴懲,吸毒者但未駕車也可能面臨吊扣或吊銷駕照並限制考領。由於部分國家大麻合法化,若國人出國嘗試吸食,回國後因體內殘留遭警方驗出並通報,是否仍會被處分也備受關注。交通部表示,新制上路後,只要接獲通報仍適用吊銷吊扣駕照,另除提高毒駕罰鍰,也研議當場沒入車輛可行性。

為強化毒駕防制作為,交通部規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重點包括毒駕者由現行吊扣駕駛執照1至2年,加重為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再考領;罰鍰額度也將提高,汽車毒駕從新台幣3萬元提高至12萬元起跳,機車毒駕則從1.5萬元提高至9萬元起跳,可累加處罰,沒有上線;年滿18歲的同車乘客在知情下可連坐罰,最高1.5萬元。

此外,對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即使未有駕車行為,也會吊銷其駕駛執照並限制重新考領,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者則吊扣其駕駛執照,相關修法目標今年底上路。

針對毒駕者及施用毒品者的駕照管理制度,交通部規劃,未來受吊扣、吊銷駕照處分者,須完成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並於一定期間內未再施用毒品,才能重新考領或換發駕駛執照。

外界關注,目前泰國、加拿大等少數國家吸食大麻為合法,若民眾在境外嘗試吸食後返台,因體內殘留毒品反應遭警方驗出,是否仍會被吊銷駕照?

交通部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專門委員趙晉緯表示,很多在國外是合法行為,但在臺灣不見得可以,既然在台灣,就要遵守臺灣的法令;這次毒駕修法的預防性吊扣、吊銷駕照,就是要求吸毒者不可以開車,且須經過一定程序後,才能重新考領駕照,只要被警察攔查發現有毒品反應,就適用預防性吊扣駕照。

根據《刑法》第5條第8款規定,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毒品罪者,同樣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對此,趙晉緯強調,《道路交通管制條例》屬於行政法,與《刑法》各有各的適用範圍及對象,若在國外吸食毒品,但在國內被攔查且被通報有施用毒品,即便民眾能證明毒品是在國外施用、刑事責任不成立,仍可能適用修法後的預防性吊扣、吊銷駕照等行政處分,若警察沒有通報則不處理。

目前酒駕、毒駕都適用於警政系統的自動化通報系統,但吸毒未駕車者尚未納入,趙晉緯說,目前已與法務部研議系統介接機制,未來若警方查獲民眾有施用毒品情形,將朝向由檢察機關定期、批次提供交通部資料的自動化通報方向推動。

針對外界質疑加重罰鍰金額、且吊銷或吊扣駕照恐治標不治本,若不沒入車輛,只是讓吸毒者從有照毒駕變無照毒駕,趙晉緯表示,將會研議毒駕當場沒入銷毀車輛的可行性,且不管毒駕者是否為車主。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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